江西省将对挥发性有机物征收排污费

07.11.2016  14:06

  为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提高VOCs污染控制技术,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有关文件要求,江西省决定从2016年11月1日起,对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江西省财政厅表示,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鉴于VOCs对环境的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当,确定VOCs当量值为0.95,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但对于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江西省VOCs排污费将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江西省将建立排污申报登记制度。试点企业每月或每季后7日内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主管部门如实填报相关申报表,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各级环境主管部门依据申报材料,按照环保部推荐的核算方法核定其排放量征收排污费,定期开展专项稽查,对拒绝申报、虚假申报、少缴排污费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缴排污费。

  江西省财政厅要求,各级财政、价格、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环保部门应严格核定排污费,做到依法、全面、足额征收;严格落实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奖优罚劣,促进各单位治污减排。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财政,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财政、价格、环保部门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