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日报] 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改变用途

01.07.2014  17:44
  6月30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为加快城市幼儿园建设,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江西省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城市住宅小区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变更,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等方式改变配套幼儿园用途。各地发改、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房管、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交付使用。   《办法》指出,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原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要责令改正。已改作他用拒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公办幼儿园的,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学前教育规划就近或者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公办幼儿园需要撤并的,其土地、校舍等资产处置所得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收入缴入同级国库,支出全部用于学前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文章链接: 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