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规定新建小区雨污分流 未经许可不得采用地下水

23.05.2014  13:15

  今视网5月22日南昌讯(王纪洪 记者 陶望平)为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日前,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下称《技术导则》)。《技术导则》要求,新建小区采用雨污分流制。

  《技术导则》要求,城市给水应集中供给,严格控制自备水源,未经许可不得采用地下水。城市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雨污分流制。有条件的应按照城镇排水规划的要求,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暂时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相结合的措施。新建小区应采用雨污分流制。住宅阳台排水管道应单独设置,洗衣机地漏排水管道应接入污水立管,严禁与雨水管道系统混接。

  《技术导则》规定,居住用地为3000平方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但在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核准建设的,可以进行危旧房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物业总建筑面积的2‰,最小不得少于12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用房最低不少于2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一般安排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区出入口附近并相对集中,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内层高不得小于2.2米。

  城镇中居住区内部的公共活动区、城镇商业街、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机场、轨道交通车站、公交首末站、体育场馆、市场、展览馆、开放式公园、旅游景点等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必须配置公共厕所,并应满足流动人群的如厕需求。公共厕所应以附属式公共厕所为主,独立式公共厕所为辅。

  《技术导则》规定,居住用地的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小于 30%,旧区改造不应小于25%。居住社区内公共绿地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0.1~0.3 万人居住社区不小于 0.5平方米/人;1~3 万人居住社区不小于 1.0 平方米/人;3~5 万人居住社区不小于1.5 平方米/人。

  《技术导则》要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不应大于200米,一般地段不应大于300米。各类地段划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要求确定;公共停车场(库)宜设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停车位;建设轨道交通的城市宜结合轨道站点设置换乘停车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