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政府出台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

07.08.2014  16:19
        近日,赣州市政府《赣州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正式出台。《意见》指出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快水利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深化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组建专业管护队伍、用水合作组织和委托管理等方式,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效益充分发挥,运行稳定安全,经营方式灵活,管护责任落实。到2017年,基本扭转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适应赣州市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把其作为全市农业农村改革发展工作中一项主要工作内容。从2014年年初开始,市政府就紧锣密鼓开始文件出台相关准备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多次召开会议,与市、县有关部门座谈、研究相关工作,并且多次要求市水利局全面分析改革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应保障措施,在此基础上出台符合全市实际情况的指导意见。2014年4月份,市水利局在经过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完成了《意见》初稿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在再次征求各县(市、区)政府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市农业和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审定后,《意见》于2014年7月29日正式出台。
      《意见》提出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采取先试点后整体推进的方式进行,并且确定兴国(省级试点县)、安远及宁都(市级试点县)3个县先行组织开展试点,其余县(市、区)确定1个乡(镇)开展试点,在搞好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实现“以点带面”和“以点促面”。试点县、非试点县(市、区)的试点乡镇要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改革任务,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完善,进而在全市全面推进,确保在201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为加强对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意见》还提出,成立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建立工作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同时明确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为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改革工作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