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费可以有,但需规范化
一直属于灰色收入的导游小费将合法化。记者日前获悉,国家旅游局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其中明确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8月20日《新闻晨报》)。
导游收入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原因很简单,很多导游主要收入并非是工资而是回扣,因而,各种误导游客消费、强制消费事件不断。如今,小费将要合法化,会不会催生另一种强制小费,不免会引起游客的担忧。
事实上,很多成熟的旅游城市都是提倡小费的。小费也是提高某些群体收入的一种比较好的途径。为什么这样说,原因很简单,为什么会给小费,因为人家服务的好,游客满意了。建立在这样一种双方自愿的前提下,给予的物质上的奖励,自然是值得提倡的。
但是,这种小费的制度,很容易催生一种潜规则,一种强制的消费。在美国等一些国家,催生了一部分强制小费,这种制度的催生,直接扭曲了小费原本的内涵。包括台湾在内的很多国家,形成了一种给小费的习俗,不给就是一种不礼貌,就是一种不文明。这里违背了消费的一个基本原则,那便是平等自愿。给不给小费是游客的自由,这一点,不论小费是否合法化,都应该成为一种社会默认的规范,离开了这种规范,小费必定会走向一种极端,小费合法化也就会成为了另类的强制消费。
这是一种平衡的博弈,是否合法并非是一把天平,真正的天平是如何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这是相关部门将小费合法化的前置条件,而现在的旅游社会环境,笔者认为并不能贸贸然抛出所谓的合法论,一项规章制度的出台,必须要各方考证,适时、适当的出台才能充分体现民意。
小费这种东西,应当是自然催生的一种市场行为,而非法律能够正名的。相关部门的职责也应当是规范旅游市场,因为规范的旅游市场这是旅游行业正常、健康发展的前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