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不可欺,创意保护仍难期

03.12.2014  00:15

11月30日,一则题为《少年不可欺》的文章在社交平台上疯狂传播,19岁的作者Niko Edwards在文章中表示,优酷和陌陌合作推出的视频广告宣传片《追气球的熊孩子》,实则抄袭他在今年9月8日发布的原视频。该帖子一经放出,得到不少网络名人的公开支持和大片网友的声援。与此同时,网上出现另一种声音,称气球航拍地球这一创意在国外早已有人为之……最新消息是,12月1日下午,优酷官方微博就此事公开道歉。

创意产业由来已久的抄袭、剽窃之风,不经意间触发了一位19岁少年的愤怒。于是,便有了这场名曰“少年不可欺”的维权事件,有了众人一拥而上的齐声力挺。

必须承认,《少年不可欺》一文很有说服力。其不仅叙事清晰、逻辑完整,更贵在有图有真相,俨然是“铁证如山”。鉴于此,也就难怪众多网友会不遗余力选择支持Niko了。在一般公众看来,广告片《追气球的熊孩子》简直就是“版权剽窃”的典型案例。然而,优酷的最新道歉信中,却表示“在法律范围内,其尚不能认定为侵权”。事实果真如此吗?民众的观感与法律判断,难道会再一次相背离?

倘若诉诸公堂,该案将如何宣判?对此,即便是专业人士,想必也会有不同见解吧。但确知的是,“少年不可欺”事件的确暴露了国内创意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普遍困境。这一方面体现在,原创者无法采取排他性的技术措施来留住自身创意。所谓“创意”一经公布,便有被轻易抄袭和仿冒的可能;另一方面则体现在,针对“创意侵权”难以展开法律追责。众所周知,“创意”不同于商标、包装等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依法主张权利,缺乏可操作性。

非但如此,即便民间认知中对“作品创意”的界定也存在争议。在此事中,便有一种声音认为,“‘用气球拍摄地球’早已有之,Niko自己就是个抄袭者”。对此,又该如何理解呢?为之求解,或许又要涉及对“创意”和“创意实现方法”的讨论了:既然Niko操作航拍的具体方法具备一定的原创性,那么其他人照搬照抄,就显然不妥……诸如此类,对“创意”的知识产权保护,其实还有很多有待精确厘定之处。

在少年不可欺的情绪飓风过后,对作品创意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变得更好吗?或许很大程度上,这取决于我们何时能从那种狂热的正义攻伐中抽身,转而耐心推动一套更现代、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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