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居住满两年且办理保险或可落户南昌

14.11.2014  00:31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11月13日南昌讯(记者 陶望平)进城务工人员,凡办理《居住证》满两年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今后也可在南昌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11月13日,记者从江西省公安厅获悉,《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11月20日前,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反馈。

    力争到2020年 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

  按照“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有序放开南昌市中心城区落户限制,积极放开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县级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总思路,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力争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接近或达到6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0%左右,努力实现63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南昌市中心城区:居住满两年且办理保险可落户

  据了解,此次户改《意见》分五大类有序放开南昌市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其中,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市落户,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子女投靠其父亲或母亲到城市落户,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在城市落户,不受年龄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另外,凡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此外,凡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的人员,不受投资纳税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已就业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就业的,均可通过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办理落户手续;

  凡办理《居住证》满两年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其他设区市:有稳定职业住所拟可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

  据悉,此次《意见》中,对其他设区市也积极放开了落户限制。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县(市)城区及所辖建制镇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申领居住证方面,实行登记式申领。对拟在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已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在依法申报居住登记后,即可申办《江西省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

   城区失地农业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该《意见》着力推进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失地、半失地农业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按照随征随转的原则,及时将城区被征地农业人口登记为居民户口;根据各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能力,逐步将城区其他农业人口登记为居民户口。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还原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附: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江报路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基层基础工作指导处(邮编330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户籍制度改革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发至: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