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农转非”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南昌出台户籍改革细则【2】

04.04.2014  10:02

自愿退出承包土地可获相应补偿

根据新规,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并自愿退出承包土地的,对其在承包土地上添置的生产设施以及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应获得相应的补偿。转户居民自愿退出的承包土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县(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定的面积为准。没有承包经营权证的以土地承包合同上载明的面积为准。据了解,对转户居民自愿退出的承包土地权属不清的,可以先行转户,待确权后再进行退地补偿。转户居民退出的承包土地,全部退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作耕种用地,鼓励退出的承包土地在公开的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在退地补偿方面,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保留承包土地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相应退地补偿的权利或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农转城退地补偿政策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

允许宅基地在原村集体内部依法流转

据介绍,农户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继续享有原已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受益权,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允许宅基地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流转,符合条件的宅基地流转,由宅基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

在城乡接合部、城市规划中准备改造的城中村、城乡增减挂钩试点实施区域和因铁路、公路等线性工程将依法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区域,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鼓励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或集中安置后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房屋,由所在村集体收回,并给予合理补偿。鼓励在城乡接合部、城市规划中准备改造的城中村和有城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等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以宅基地、农房置换城市(镇)住房试点,试点方案需由县(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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