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推进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住院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可再次报销

12.02.2014  11:13

2月11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2014年,江西省将全面推进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障政策标准,对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再次进行报销,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大病个人自付负担。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最近,国务院医改办明确要求尚未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的省份,要在2014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工作。而我省早从2009年开始,就逐步探索解决居民大病大额医疗费用负担问题,现已构建了全省政策机制统一的城镇居民大病保障制度,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城镇居民大病医保制度全覆盖。

据悉,2014年,我省将落实省政府去年9月出台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全面推进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我省将继续实行居民大病保险使用个人账户资金筹集政策,同时规定也可以利用当年统筹基金结余部分划入大病保险;对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通过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年度筹资标准个人和财政支出等办法统筹解决资金来源。在原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对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再次进行报销,报销的起付线为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报销比例不低于50%,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大病个人自付负担。此外,我省还将统一大病保险招投标制度,健全运行监管,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和患者自费费用比例。下一步,我省还将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全力推进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记者黄继妍 实习生罗恬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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