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

19.05.2014  11:11

明年底前设区市全面实施阶梯水价

  昨日,省发改委、省住建厅下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2015年底前,各设区市和县级市要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7年底前,各县城原则上要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县城以外其他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第一级水价为4-6立方米/人/月

  记者了解到,我省居民生活用水的阶梯统一设置为三级。根据《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和近三年居民实际月人均用水量合理确定分级水量。

  其中,第一、第二级水量值建议分别为4-6立方米/人/月和6-8立方米/人/月。一、二、三级阶梯水价原则按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含水质型缺水地区,应进一步加大价差,具体由各地根据当地水资源稀缺状况等因素确定。

  意见提出,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原则上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要通过适当增加用水基数等方式妥善解决。

   听证后方可实施阶梯水价

  意见要求,各地在制定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方案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认真研究论证。方案形成后,应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进行听证后实施。同时,加快城市“一户一表”改造。供水企业因实施计量到户增加的改造、运营和维护费用,可计入供水成本。(记者 杨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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