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水林湖田”实行相对集中管制

29.09.2015  14:15

  “森林公安不仅管动物、植物,也管环保、水利的案子,而且管得很好!”8月18日,石城县水利局水政大队大队长温礼才在尝到森林公安探索拓展刑事执法权限试点工作的甜头后,兴奋地告诉记者,“以前我们丰山乡非法盗挖河道砂石现象猖獗,自从森林公安介入后,再没有发生过一起违法盗挖的现象。

  江西省森林公安局拿出敢于“吃螃蟹”的魄力和勇气,选择条件相对比较成熟的樟树市和石城县,在全国率先破题、试水改革、摸索实践。其中,樟树市于2012年2月2日由该市公安局指定森林公安管辖《刑法》所规定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所有案件;2014年9月10日,石城县公安局将《刑法》所规定的生态资源案件刑事管辖权集中归口森林公安。两地森林公安在当地地方公安支持下,全面完成了原管辖7类半刑事案件向全覆盖15类生态资源案件的华丽转身。

  森林公安介入后非法采砂等得到遏制

  “为加强我县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开展执法权限试点工作很有必要,请县森林公安局抓紧推进……”这是2014年8月,时任赣州市石城县委常委、县委政法委书记肖年生在一份《关于拓展“山水林湖田”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刑事管辖权限的调研报告》上作出的批示。

  石城县工业基础非常薄弱,但拥有丰富的自然和旅游资源,可是环境执法的尴尬也进一步凸显。

  “当地水政执法人员少,村民根本不顾执法人员劝阻,非法堵塞河道和运输砂石的道路,导致合法企业无法正常运营。”说起丰山乡河段的非法盗挖河砂现象,温礼才叹了口气。

  2014年底,石城县森林公安局介入后,多次出动警力协助水政执法人员,对非法采砂点进行清理整治,同时对当地村民进行宣传教育。“民警的威慑力和教育说服力远远强于行政执法人员。”石城县森林公安局局长黄顺福告诉记者,在多次执法检查和全方位的政策宣讲下,当地百姓也意识到了非法采砂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森林公安介入后,共用33天,丰山乡河段内的非法盗挖河砂现场就彻底得到了遏制。”温礼才没想到森林公安介入后能够取得如此大的震慑力。

  2014年,石城县森林公安局开始试点破坏环境资源案件刑事管辖权拓展工作,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案件的刑事管辖相对集中于县森林公安机关,由县森林公安机关具体行使调查、受(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职权。同时,明确将试点工作纳入社会治理工作内容跟踪调度,联合各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进行“山水林田湖”等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宣讲。

  试点至今,石城县森林公安局共牵头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11次,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采砂案5起,查处破坏水土保持案2起,取缔非法土制炼油窝点2处,查处非法侵占林地和农用地案3起。“通过开展联合执法大检查行动,强化了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增强了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社会效果,提高了企业法人和公民对环境保护的认识。”黄顺福说。

  生态执法体制改革的积极探索

  “生态环境保护促进了,企业经济效益提高了,老百姓怨言少了,职能部门查处少了。”说起森林公安拓展执法权限试点工作,樟树市森林公安局局长张晓彬总结了它的几点好处。

  在机构不变、编制不增、职责不改的基础上,樟树市森林公安局实现了归口统一管理,减轻了地方公安工作压力,理顺了执法体制,有效避免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不为、执法不公问题。特别是在规范和支持重大项目用地上,通过查办农业、林业违规、违法用地案件,低成本地倒逼企业补办了用地手续,提升了企业融资抵押能力,盘活了大量闲置土地,助推了工业园区项目落地,通过查办环保污染案件,深层次地推进了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转型升级。

  樟树市森林公安机关主动作为,充分发挥查办生态资源类案件的丰富经验和专业技术优势,破获了一系列生态资源类案件。樟树市侦破了某纸业有限公司利用暗管偷排污水进入袁河的环境污染案、吴三芽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王超等人重大环境污染案等7起案件。在这些案件中,许多是老大难问题,许多是老上访问题,部分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突发事件。

  同样的探索也在共青城市进行。该市作为九江市惟一列为全国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城市,强力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今年8月上旬,共青城市从体制机制层面操刀,理顺相关部门的权责权限,将执行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等生态管理保护法律、法规;查处辖区内发生的破坏森林及陆生野生动植物的刑事、治安案件;行使农业、林业、水利、渔业行政案件处罚等职权在“三定”方案中给予明确。

  “森林公安基本具备全面管制能力

  江西省森林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现有执法基础来看,全省森林公安与地方公安一样,有省、市、县、所四级机构,基本建成独立业务用房,基本完成执法办案场所改造,11个一级派出所、32个二级派出所、218个三级派出所,近3000名执法民警实现了全省生态执法全覆盖,森林公安基本具备全面承担生态安全保护职责的基础和条件;从执法现状看,森林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在长期的生态领域执法中,专业技术和执法素质得到极大检验、提高。仅2014年,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围绕推进江西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目标,积极组织开展了“三乱一非”、“2014天网行动”与“2014利剑行动”等一系列专项整治,成功侦了破南昌“2·18”特大非法收购出售小天鹅、抚州黎川“11·2”特大非法运输象牙制品以及萍乡“9·11”非法采伐红豆杉等大要案,连续六年在全国森林公安机关综合考评中名列第一名,在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组织的全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比中,森林公安机关连续四年荣获一等奖。

  这位负责人还说,樟树、石城和九江的实践证明,森林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具备了相对集中管制“山水林湖田”的能力和水平。

  “为生态文明建设摸索新路子

  江西省森林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说明中指出:“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树……由一个部门负责领土范围内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对山水林田湖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是十分必要的。

  “我省森林公安正在进行的执法改革,也符合这一精神,是对山水林田统一保护的具体实践。”该负责人表示,根据《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这一规定,森林公安具备了办理全部生态类刑事案件的能力。目前,共青城市森林公安局正在积极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衔接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等运行机制,努力推行行政执法机构与社会管理其他主体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深入推进共青城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省森林公安局做出的探索是积极有益的,江西作为生态文明先行先试示范区,应该摸索出新路子、总结出好经验,为全国提供示范和借鉴。”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财经大学副校长邓辉教授在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时还表示,森林公安隶属于公安系统,生态刑事案件由谁来办理只是公安系统内部分工协调问题,执法主体不存在模糊不清问题。

  ◎文/图 新法制报记者周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