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发现13岁儿子非亲生 状告第三者要求查DNA
2013年7月25日报道版面截图
养了13年的儿子发现不是亲生,40岁的章平(化名)与妻子离婚(本报2013年7月25日、11月16日报道),又将“第三者”刘强(化名)起诉至周至县人民法院。昨日,该案开庭审理,章平向法院申请要求刘强配合查基因类型,以确定与其子是否有亲子关系,并要求其给予15万元赔偿。
■案件回顾
章平和妻子小苗(化名)是周至人,1999年12月登记结婚,2001年生下一子。
去年2月14日,小苗离家未归,章平调取妻子通话记录,发现其与刘强(为小苗任教过的当地某技校校长)联系频繁,半年内两人每天通话少则5个多则15个。
2月17日,经医学鉴定,章平发现养了13年的儿子不是亲生子。2月22日,章平将妻子起诉到当地法院,请求判离婚。半年后,法院准予两人离婚,判处孩子由小苗抚养,财产债务平分,赔偿章平孩子抚养费3万元和精神抚慰金2万多元。
3月8日,章平和朋友堵住刘强,追问妻子下落,并揪了刘强的头发送检鉴定,结果遗传标记个体与孩子的相同。去年10月,章平将刘强起诉至周至县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万元,今年2月法院正式立案。
■庭审现场
昨日上午9时庭审开始,刘强未出庭,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庭,代理人提出,因涉及当事人隐私,请求不公开审理,庭审持续两个多小时。
章平的4位朋友出庭证明揪“头发”过程,徐某说:“当天章平打电话叫我和其他3个朋友一起去找刘强,路上看到刘强的车,便逼停了,章平质问他把妻子藏哪里了,刘强说‘不知道’,并与章平发生争执,章平一把抓住刘强的头发揪了数根。第二天,章平和另一个朋友带着揪下来的头发去做了鉴定。”
而被告代理人吴永成认为,为原告作证的是其朋友,且只能证明采了头发,不能证明送的是被告头发。章平代理人赵彦松说,当庭共提交了7份证据,被告代理人未提交任何证据,但对原告的证据均不予认可。法院宣布暂时休庭。
昨日上午,章平64岁的父亲一直在庭外等候,他说,孩子3岁多到5岁,一直由他和老伴照顾。去年2月,得知孩子并非亲生后,对他们的打击很大。
庭审期间,记者曾前往刘强所在单位——周至县某技校,也未找到刘强。校内一位中年女子说,刘强周一还来上过班。另两位工作人员则表示,刘强去了西安。
■双方“博弈”
原告出示DNA鉴定书、视频等 被告代理人不认可
第一回合
原告 提交两份DNA鉴定书。
被告代理人 原告行为是私人送检,鉴定材料不真实,无法证明头发是刘强及孩子所有。
第二回合
原告提交一份视频,视频内容为鉴定中心工作人员说送检的毛发样品DNA遗传标记个体与之前小孩的相同。
被告代理人 视频音质无法辨别,也无法确定是不是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如果是,鉴定人员应该出庭接受质询。
第三回合
原告 提供了小苗的通话记录。
被告代理人 该通话记录不能证明小苗和刘强存在不正当关系,仅是通话,不能证明其他问题。
第四回合
原告出具了一份今年3月24日章平在某医院心理科的门诊病历,临床诊断章平有抑郁状态,建议药物治疗。原告方认为,刘强的行为对自己的生活、经济、精神造成了三重打击,抚养“刘强之子”近13年之久,付出大量心血和财力、物力。故要求刘强支付2001年3月至2013年2月期间抚养费10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被告代理人 原告的病历证据与本案无关,原告所诉也已在另案(章平诉小苗离婚索赔案)中作处理;对原告恶意诉讼,被告保留反诉权。
第五回合
原告章平当庭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刘强配合查DNA基因类型,以对比其基因类型与此前鉴定的头发是否一致,与孩子是否一致,以确定两人是否有亲子关系。
被告代理人 当庭驳回原告查DNA申请,并表示原告所起诉事实不符合客观事实,被告未对原告构成人格侵权。
■律师解读
一方拒绝亲子鉴定 法院或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
章平代理人赵彦松说,自己查过很多资料,离婚后起诉“第三者”要求赔偿并立案的案例并不多见,立案的以孩子母亲起诉“第三者”追讨抚养费居多。
也曾有人对该案提出不同看法,认为章平已经离婚,对孩子没有抚养权,也就无权再要抚养费。对此,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瑾认为,《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谁拒绝做鉴定谁将承担不利风险,但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如果不是基于血缘或者收养的抚养,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无过错方没有责任抚养孩子,可以起诉“第三者”。(雷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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