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小18岁娇妻闪婚 房产过户后遭变卖

26.02.2014  18:07

  年过40的梁先生做梦也没想到,自己辛辛苦苦打拼半辈子才挣得的房产和存款,不到一年时间就拱手奉送他人;而在自己苦苦追求下,4个月便携手步入婚姻殿堂的娇妻,却在财产到手后将自己“打入冷宫”。梁先生痛苦之下,近日将比自己小18岁的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网络结缘抱得美人归

  梁先生与妻子严女士于2011年8月相识于一个交友网站。梁先生当时已经42岁,在北京一家国有大型企业担任经理职务,因多年追求事业的成功,无暇顾及个人感情,一直单身。当他通过交友网站认识了青春靓丽且比自己小18岁的严女士后,不禁怦然心动。面对比自己大这么多岁的梁先生,严女士最初颇为犹豫,但是梁先生狂热追求,多次赠送贵重的首饰和物品,带她出国游玩。于是,二人迅速确立了恋爱关系。

  之后,两人相处甚密,而严女士也开始以各种理由向梁先生借款。在不到3个月时间里,梁先生给严女士通过银行转账达100万元。2012年2月,梁先生与严女士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表爱意过户房产

  结婚后,梁先生将全部身心投入到家庭建设中,并且期冀能孕育爱的结晶。没想到,当自己提出这个想法后,妻子却表示,自己是外地人,而且比梁先生小18岁,跟梁先生在一起没有安全感,因此要求梁先生将其婚前购买的、目前共同居住的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严女士承诺,房屋过户后,就为梁先生生儿育女。

  梁先生答应了严女士的要求,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到严女士名下。

   爱人离奇“失踪

  本以为满足了妻子的要求后,两个人就能踏踏实实过日子,梁先生却没想到,严女士提出了另一个要求,即以北京生活成本高、赚取租金差价为由,要求与梁先生搬出现在居住的房屋,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二人租住更为便宜的房屋。

  梁先生开始不同意,认为以自己现在的经济状况,完全没必要赚取租金差价。但严女士多次以离婚为威胁,无奈之下,梁先生只能答应。

  搬出去没几天,严女士回家越来越晚,有时候甚至不回家,打电话也支支吾吾,最后干脆不接电话了。无奈之下,梁先生到严女士的工作单位“堵人”,却被告知严女士已经办理离职,不知去向了。

   娇妻欲私卖房产

  转眼将近一个月过去了,妻子仍然音讯全无。2012年6月,梁先生突然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询问他是否因遇到困难而要变卖房产。梁先生很诧异,房本还在自己手里,卖房之说从何而来呢。

  梁先生赶紧查看,发现原本放在保险箱里的房本早已不翼而飞!经过多方打探和查询,梁先生方得知妻子正在出售过户到她名下的房产,而且已经与他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万般无奈之下,梁先生到房管局做了异议登记,暂停了房屋买卖交易。

  一怒之下,梁先生将严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同时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要求严女士返还借款100万元。

   脆弱”婚姻终散场

  法庭上,无比委屈的梁先生一把鼻涕一把泪,表示自己辛苦半辈子不容易,100万元以及房产不能就这么拱手让人。

  而严女士则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婚前的钱是梁先生给她让随便花的,不是借贷,也没有借条。另外,房屋也是梁先生自愿赠给她的,而且已过户到她的名下,如何处置由自己说了算。不同意梁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先生与严女士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现在梁先生要求离婚,严女士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对于梁先生声称婚前借给严女士的100万元,属于个人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另案解决。至于房屋,这是梁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但其已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该房屋过户到严女士的名下。该所有权的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该房屋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离婚后,依法应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同时,鉴于该房屋系梁先生婚前个人购买,且严女士曾有卖房行为,故判决该房屋为梁先生所有,由梁先生给严女士房屋折价补偿款。(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记者 林靖)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