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筹网费 湘潭一14岁留守少年抢劫并杀害叔奶奶

24.10.2015  12:26

为筹上网费,湖南省湘潭县一14岁留守少年小林竟对独居的叔奶奶进行抢劫,并残忍砍下20多刀将其杀害。近日,湘潭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以抢劫罪判处小林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小林有期徒刑15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23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000元。

14岁的小林原是一名初三学生,父母常期在外打工,小林在学校读寄宿,周末寄居在伯父家。为了不让小林乱花钱、在外面学坏,小林母亲在外出时交待小林伯父,每个月只给小林20元零花钱。可每个月20元对于有点小网瘾的小林来说根本不够花。

2015年5月8日下午,周末放假回家的小林听到村里婆婆们在说叔奶奶李某买的新衣服好看,这让他头脑中闪过一丝邪念。当晚23时许,小林携带手电筒和菜刀来到李某家以上网为由骗得李某开门。李某开门后,小林随即右手持菜刀朝李某颈部猛砍20余刀,发现李某仍有呼吸,又用双手捂住李某的嘴、鼻数分钟。随后小林窜至李某卧室从梳妆台的抽屉及衣柜中的钱包内共翻得810余元现金。小林准备逃离现场时感觉李某尚未死亡,为避免事情败露,再次拿起菜刀朝李某左边颈脖处猛砍三刀,确定李某没有呼吸后,才虚掩堂屋大门,逃离现场。

作案后,小林照常上学,并将犯罪所得的810元现金用于偿还借款、请同学上网、购买手机等等,直至落网。得知小林犯下的罪行后,小林的父母立即从外地赶回,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费用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菜刀入户抢劫被害人81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抢劫既遂后,为灭口又故意将被害人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精神,对于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鉴于小林为未成年人,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法定代理人已经尽力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法制网讯 记者 阮占江 通讯员 高喜朝 徐妙)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