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崇安:破解证明之困,需以法治之道

29.05.2015  11:30

  在中山市2015年公务员招考中,笔试和面试成绩均为第一的肖振东,因身份证遗失,在体检环节被直接淘汰出局,市人社局的答复是严格依法依规按章办事。(《广州日报》5月26日)

  前些时候,有关部门要求证明“我妈是我妈”、“我是我”的现象广为诟病。有人将这次发生的其它证件证明不了“肖振东是肖振东”的事件进行类比。肖振东也提出质疑,“身份证遗失之后,不能先给一个体检的机会吗?”这两类事件可以同日而语吗?

  事实上,证明“我妈是我妈”事件,是办出境游手续时被要求提供一位亲人为紧急联络人。问题的根本在于要不要提供紧急联络人,而不是要不要证明。如果需要证明,那么,短时间内那位陈先生还真没有证据证明“他妈是他妈”。然而吊诡的是,陈先生向旅行社交了60元钱,就不需要证明了,证明标准变成橡皮泥了。陶先生为证明“我是我”在京豫之间跑了7趟,是老身份证号在没有被告知的情况下被自行升位而造成的麻烦,也不是证明本身是否必要的问题。

  在这起公招事件中,也不是需不需要证明的问题,而是除了临时身份证,其他诸如户口簿原件、护照、户籍证明、学籍证、学生证、驾驶证能否具有与身份证同样的证明效力的问题。就国际法例来说,驾照、护照、信用卡、社会保障卡等国家发出的具有唯一性的合法证件,常常都可以作为身份证明。在我国的一些场合,驾驶证、护照等也是可以替代身份证的。

  如果先用其他证件替代,然后让考生补交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则更为人性化。如果仅仅因为差几天临时身份证办不下来,就将人才拒之门外对考生本人和该职位来说都是一种损失。因而,有些论者就认为,相关部门抠字眼是不顾实质正义而墨守成规,是法治和常识的缺失,也反映了服务意识的缺失。

  其实恰恰相反,按既定规则办事不应受到指责,任意变通证明标准才有违法治精神。《广东省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规定,居民身份证是考生参加考试或体检的唯一居民身份证明,临时居民身份证是唯一可代替身份证的法定居民身份证明凭证。对于组织考试的部门来说,只能按照规定执行,否则不仅会破坏制度的权威,也会造成即有制度下的不公平。

  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精神就是要维护法律(制度)的绝对权威,即便是“恶法”也应该执行,坚持以形式正义保证社会普遍的实质正义,维护社会公平和基本秩序。至于哪些场合可以用什么证件或替代证件证明身份则需立法者(制度制定者)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修正,在作出修法之前,任何人不能变通执行。这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义。

  在此个案中,还可以讨论的就是户籍部门是否可以提高临时身份证的办理效率,是否可以特事特办,增加服务的主动性。当然,办证总有法定时限,在此之内都不应受到指责。其实,遗失身份证的考生自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不应因为个案实质正义和个人责任的问题,而质疑整个法制体系的理性。这也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

  当然,时代在发展,法律会滞后,在信息时代,可以探索身份证明多元化、电子化、高效化的方式。有关部门或许可以考虑适时作出法律制度的调整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