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川:邻居隔空“斗法”法律亟须“补位”

14.05.2014  10:55

  最近几天的夜晚,无锡宜兴市中星湖滨城45和50号楼之间显得特别亮,50号楼的4楼窗台边,安装了7盏大射灯,每当夜幕降临时,这些射灯就会亮起,一亮就是一整夜。这可苦了周围邻居,强光刺得他们夜里睡不好觉。而装射灯的这家则愤愤不平,他称是对面楼房那户居民先挑起了“战事”。(新闻来源:5月13日《现代快报》)

  为了和照妖镜对抗,邻居不惜装上七盏强光源射灯,整夜大开,可见也是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从结果看,虽然报了“一镜之仇”,但结果却是多输:既浪费了钱财,也惹了一肚子闷气,既得罪了邻居,甚至可能还会激起更多的矛盾。

  解决这种“以牙还牙”的对立冲突,最好的办法就是协商解决。有道是“邻居好赛金宝”。这类鸡毛蒜皮之事,完全可以各退一步,只是需要一个“和事佬”,在彼此之间找到平衡点,促成彼此握手言和。这既是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更大矛盾和冲突的发生。尤其滥用射灯,已是清清楚楚的侵权行为,践踏了公共道德这一共同遵守的底线,公共服务部门更有责任与义务,介入协调处理。但在两者的公开较量中,职能部门要么是作壁上观,要么就是隔靴搔痒,迫不得已吵上媒体,这本身就说明,这起事件背后,既有相关部门的不作为,甚至这也是不作为的结果。

  但职能部门确实也有难处。“光污染”虽属环境污染的一种,但翻遍我国相关法律,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都有法可依,但有关光污染违法查处,特别是监管部门的规定,却找不到一个对应条款。不处罚,难;处罚,又于法无据。换句话说,政府部门的“不作为”,其实是一种“难作为”。想作为而没法作为。协商不成时,投诉又无门,即便到最后一步,提起环境民事诉讼,“法院方面也很难处理”。真正的苦主是老百姓。

  隔空斗法看是邻里矛盾,其实却说出了一个大命题,就是如何治理“光污染”。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下,“不夜城”多起来了,一些公共场所,彻夜灯火辉煌更是司空见惯。这既造成巨大资源浪费,更影响居民休息权,光污染已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事实上,我国不少地方已经开始探索治理策略,比如广州市开征光污染排污费,用经济杠杆治理城市光污染;上海市则出台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对某些“光亮设施”实行“限时关闭”。而在国外,治理光污染更有妙招。比如法国将光污染归为相邻关系侵权之一种;瑞典的《环境保护法》明确将光污染列为环境污染;捷克更是设立了光污染防治法即《保护黑夜环境法》……可惜得很,我国目前国家层面的光污染治理法律还处于真空中。

  邻居隔空“斗法”,不仅折射出市民“口袋”与“脑袋”富裕不同步问题,更暴露出我国目前有关法律建设缺位导致执法难。就事论事,隔空斗法或可通过协商解决,但终归是权宜之策,从长远看,给法律补位,显然是一个刻不容缓的命题。毕竟,道德教育替代不了司法惩戒,只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才是对“出格”行为最有力的矫治机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