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抚州市委关于印发《抚州市容错免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30.01.2019  12:30

中共抚州市委  抚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抚州市容错免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东临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抚州市容错免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抚州市委             

抚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2日         


 

 

抚州市容错免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有关要求,鼓励创新、宽容失误,正确运用“三个区分开来”,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锐意进取、担当有为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新常态下我市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全面建成小康新抚州。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21号)和《中共抚州市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新抚州的实施意见》(抚发〔2018〕1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免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鼓励改革创新,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二)严格依法履职,把法律法规纪律没有明令禁止、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三)杜绝以权谋私,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三条   容错免责应坚持鼓励担当有为与严格执纪执法相结合,划清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为公与徇私的界限,正确处理执行政策、严明纪律与保护、激发干部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的关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辩证对待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

(一)看初衷,是为了群众利益和整体利益,还是为自己、他人或者小团体谋取利益;

(二)看节点,是在法律法规和纪律尚未明确禁止前实施的,还是明令禁止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三)看性质,是符合中央和省、市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四)看程序,是按照程序民主决策、集体决策,还是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搞暗箱操作;

(五)看缘由,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经验不足而造成的失误或失败,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贪污腐败;

(六)看结果,是推动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发展,还是阻碍和破坏经济建设、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七)看处置,是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还是掩盖过失、知错不改、任由消极影响扩散蔓延。

第二章    容错免责的条件和情形

第四条  容错免责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纪律没有明令禁止;

(二)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

(三)有利于改革创新和发展大局;

(四)经过民主决策程序;

(五)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负面影响或挽回损失。

第五条  在落实重大决策部署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容错免责:

(一)在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一定工作失误或偏差的,但没有为自己、他人及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且积极主动消除负面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落实中央、省、市重大部署、重要工作中,依法履职、大胆作为,造成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三)在依法依规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时出现意外情况,受到工作对象诬告、陷害,或没有得到工作对象的理解而出现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在区域和行业发展决策中自我加压、主动提高工作标准,经努力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

第六条  在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容错免责:

(一)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优化资源配置和实施科学发展、绿色崛起战略中,创新思路、大胆探索,由于政策及外部环境变化,未能达到原计划效果的;

(二)在推进重大民生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突破常规和惯例,大胆履职,有效解决“老大难”问题,工作中出现一定失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引发重大社会矛盾的;

(三)在城市公共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中,积极探索使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因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发生一定偏差或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在落实脱贫攻坚等民生政策、民生项目建设中,因维护全局利益,依法依纪依规履责,工作中出现一定失误的。

第七条  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容错免责:

(一)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但可控,能够挽回损失和消除负面影响的;

(二)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中,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置,造成一定工作失误,或未按正常程序办理但事后及时补正的。

第八条   在推动重大改革创新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容错免责:

(一)在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改革中,出于公心,积极采取创新措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对现行制度规程有所突破,造成一定不良影响但事后及时补正的;

(二)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工作中,因着眼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或因精简监管环节,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三)在试点性、试验性、创新性工作中,因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或政策界限不明确,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积极作为、大胆探索,出现一定失误或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

(四)推动重大改革创新工作中,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第九条  九种不予容错免责的情形:

(一)党纪国法明令禁止仍明知故犯、我行我素的;

(二)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

(三)因工作失误,造成重特大群体性事件或处置事件不力、导致事态恶化的;

(四)应履行而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职责出现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五)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

(六)借改革之名,抬高办事门槛、损害群众利益、降低行政效能的;

(七)在推动改革发展中为个人、亲属、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不经论证盲目决策、不经法定程序违规决策而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

(九)在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错误或给予容错免责处理后再次出现同样失误错误的。

第三章    容错免责的程序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担负起容错免责主体责任,准确理解和正确对待容错免责工作,严格规范容错免责申报等工作程序,积极主动提供真实情况,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瞒报不报。

第十一条  按照“谁负责问责调查、谁负责容错免责意见提出”的要求开展容错免责工作。容错免责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被问责对象按照允许容错免责的条件及情形,在问责机关启动问责程序时,向本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由本单位党组织向启动问责调查的纪委监委提交申请。负责问责调查的分管领导经请示纪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将容错免责事项告知问责调查组。

(二)调查核实。对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按程序报批后,问责调查组同步开展问责调查和容错免责调查。对于情况复杂或存有争议的,需报经党委、政府同意。对于重大事项需有关部门或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

(三)结果反馈。调查组对调查核实情况提出意见,提交有关会议研究、认定后,按程序将容错免责结果反馈给申请单位和当事人。对受到容错免责的,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等适当方式公开,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坚持正确的执纪导向,对改革创新、忠诚履职、勇于担当中出现的过错和失误,免予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坚持正确的工作导向,对因改革创新、忠诚履职、勇于担当中出现失误的干部,实事求是客观评价,积极引导,大力支持、保护和鼓励。

第十四条  受到容错免责的对象,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

(一)在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察考核、任职试用期满考核和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各类考核考察时,不因容错事项而作负面评价或扣分;

(二)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时,不因容错事项而受影响;

(三)在选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优秀干部推荐时,不因容错事项而被搁置;

(四)在推荐提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不因容错事项而被取消资格;

(五)按规定发放相关津补贴时,不因容错事项而受影响;

(六)在考试录用中不受影响。

以上结果运用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综合使用。

第十五条  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对造谣中伤、干扰改革创新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依纪依法查处。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出现失误错误引发的负面舆情,及时查明情况,加强舆论引导,坚持激浊扬清,保护干部声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所属工作部门和内设机构的干部、职工以及聘用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内设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村(居)“两委”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市纪委市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17年7月4日中共抚州市委、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抚州市容错免责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抚州市容错免责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