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对流浪未成年人实施优先救助

25.02.2014  14:46

      近日,一名受惊吓的男孩在抚州市街头流浪,辖区妇联干部、民警发现后,立即将其护送至市救助站。由于过度受惊,男孩在救助站不仅大声尖叫,还不时地摔东西,救助站工作人员不仅没有生气,还端来热饭热菜,对其进行安抚,最终联系上了男孩在南丰的家人,并于当晚8时许将其送至亲人身边。这是抚州市对流浪未成年人实施优先救助保护的一个缩影。


  流浪乞讨人员是特殊的困难群体,他们多为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易受社会不良因素影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近年来,未成年人外出流浪现象仍然不少,甚至出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问题。为此,抚州市强化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教育矫治和回归安置,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受保护权。

 
  在救助上,抚州市将未成年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区别对待,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主动救助,一经发现,立即护送至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则坚持自愿救助原则,不愿接受救助的,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服务。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现象,市公安部门加大了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


  对于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的安置,抚州市综合运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及时查找他们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法定监护人,帮助他们尽早返乡,对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护送返乡。面对一时难以查明身份的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两个月以内,由救助管理机构实施救助;两个月以上两年以内的,由省救助管理站负责统一管理,进入当地社会福利机构、寄养家庭或定点精神病院予以妥善安置;两年以上仍查找不到法定监护人的,公安部门为其办理户口登记,作为当地孤儿由当地政府予以保障。


      据统计,去年以来,抚州市已对68名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

(抚州市妇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