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12市州明年1月1日起开始行使立法权

02.08.2015  13:02

人民网武汉8月2日电 (李如胜)近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相关决定,湖北黄石、宜昌、襄阳、恩施州等12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1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此前,武汉市作为较大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2市州立法需求迫切 具备开展立法工作能力

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决定:黄石、十堰、襄阳、宜昌、荆州、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市、咸宁、随州、恩施州明年1月1日起,可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这12个市州的立法需求都很迫切,具备开展立法工作的能力能力和立法的智力资源”,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乔余堂介绍,经过前期扎实的调研评估等工作,综合考虑设区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12个市州在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符合立法法的要求。

乔余堂表示,目前12个市州均积极筹备设立负责法规统一审议的法制委员会,有的已经或者正准备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有的准备最迟在明年初经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在立法智力资源上,各市州均有高校设立法学院或有法学专业,有一定数量的法律实务人才。

12市州立法需求都很迫切,如襄阳市在汉江水环境保护、宜昌市在港口岸线管理、黄冈市在大别山红色革命遗迹保护、十堰市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迫切需要地方立法支撑。

地方立法: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立法权,是国家的重要权力,也是人民赋予的重要权力。赋予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对老百姓来说能带来哪些变化?

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民对社会事务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说,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使得广大人民群众有了更多的机会和便利条件,来知晓立法情况,参与立法进程,表达立法意愿,汇集立法智慧,监督立法工作。

地方行使立法权后,也将推动法治湖北建设,促进湖北经济社会发展。

付正中表示,赋予市、自地方立法权后,将有利于提高城乡法制建设和管理水平,实现依法治理,推动法治湖北建设;有利于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立法质量保障:多级备案、审查

地方立法,质量是保障。赋予设区的市州地方立法权后,该如何用好立法权,防止超越权限,确保立法质量?

湖北省人大常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滕鑫曜表示,省人大常委将严格规范立法活动作为推进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坚持依法立法,从制度上筑牢防线。

另外,根据决定,12个市、州制定地方性法规有法定权限,限于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

市州编制立法规划计划,应当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意见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滕鑫曜表示,市州制定地方性法规,还要坚持“不抵触”、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等制度。

而按照立法法要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审查时,发现有违法情况的,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纠正,进一步确保地方立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