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13.02.2014  12: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工会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工会资产流失,依据《物权法》、《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所属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职工互助、合作组织(以下简称工会企事业单位)中的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会资产,是指工会企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包括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对工会企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拨款所形成的资产和权益,政府拨付使用的不动产、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社会各界对工会企事业单位捐赠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第四条 工会资产是工会组织发展壮大的重要条件,是工会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工会资产的使用应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工会资产是属于工会所有的社团财产,其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对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以下简称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

第六条 工会资产按照“工会统一所有,分级监督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则,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条 各级工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本级工会及其领导下的各级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管好、用好、经营好工会资产,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章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全总设立全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指导全国工会企事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是全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全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对全国工会企事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对全总本级企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审批、审核各级工会和全总本级企事业单位重大的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置事项。

各级工会应加强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建设,设立或明确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代表本级工会对所辖各级工会企事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在上级工会和本级工会授权范围内,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

上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对下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九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制定监管范围内的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资产处置等工会资产的基础管理和产权管理工作。

3、按权限审批、审核工会资产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置换,资产重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资产抵押、承包经营、托管租赁、关闭清算等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置事项。

4、审批、审核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预算与决算方案、重大投资改造、资产处置等事项。

5、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的运营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实施资产经营管理目标责任制,对资产收益进行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再投入预算建议计划。

6、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与评价,提出相应的考核意见。对于文化宫、职工学校、工人报刊等文化事业单位的考核,应吸收业务指导部门参与,进行综合评价。

7、指导和推进工会企事业单位优化产业结构,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和建立现代经营管理制度。协调工会企事业发展中的有关政策,总结推广经验,组织人员培训。

第十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支持工会企事业单位依法自主经营。工会企事业单位接受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努力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其经营和管理的工会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

第十一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中资产规模较大、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的独资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工会企业单位对其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工会资产应当承担经营管理和产权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三章 工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全总根据全国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制订全国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各级工会应当认真执行全总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省级工会有关规定须报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在同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全总有关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做好本地区和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并向本级工会报告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状况。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本级工会和上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会企事业单位进行不动产产权登记,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

全总对各级工会依法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和土地资产进行工会资产产权登记,核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十五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本级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资产经营管理业绩考核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与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签订年度和任期资产经营目标责任书,依据责任书对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六条 工会企事业单位在进行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招商引资,或进行资产转让、拍卖和置换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工会资产、相关资产以及合作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并由同级工会或上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工会企事业单位在收购非工会资产、接受工会系统以外单位以实物形式偿还债务、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组建公司制企业时,应当对相关非工会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规范和完善工会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逐步创造条件,使工会资产产权交易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通过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十八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根据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组织好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资产监督管理干部队伍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四章 工会资产的监督

第十九条 上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工会资产管理机构贯彻落实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督查纠正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可以根据需要,向本级工会独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派出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工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和资产状况。

第二十一条 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定期向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和所监督管理的工会资产状况。

第二十二条 工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审计,并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审计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五章 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总对地方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重大的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置事项实行审批制。地方总工会、全国产业工会须报全总审批的主要有两项:1、所属企事业单位将占有和使用的土地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使用权转让(包括无偿划转)、开发利用及置换的全部事项;2、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工会系统以外单位进行资产重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涉及资产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合作期限10年以上(含10年)的事项(涉及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金额为评估金额)。

凡报送全总审批的事项,由省级工会、全国产业工会审核同意后上报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按照全总书记处授予的权限进行审批,或审核后上报全总书记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 在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全总审批权限之外的各级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的使用、经营以及处置的权限及其规定,由各省级工会、全国产业工会依照本规定制定,并报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属于第二十三条的事项,由省级工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及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对本级企事业单位的下列重大事项实行审批管理。

(一)工会独资企业章程;

(二)企事业单位重大投融资计划,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三)企事业单位经营预算与决算方案、工资分配方案;

(四)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无偿划转)、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及置换事项;招商引资、合资合作、资产抵押、承包经营、托管租赁等事项;

(五)企事业单位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

(六)本级工会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事项中,凡属于第二十三条规定范围内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置的重大事项,逐级经地方总工会审核同意后,上报全总审批;其他事项涉及的本级工会与其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审核权限的划分,由本级工会依据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章 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认真履行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不维护工会资产安全和工会利益,造成工会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工会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向同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 工会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决策失误、违规经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工会资产重大损失的,应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下级工会未按规定向上级工会报批资产使用、经营和处置事项,工会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向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批重大事项,要予以通报批评。由此造成工会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全总及其有关部门在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

(此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主题词:工会工作 资产管理 工会企事业 暂行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7年11月12日印发

总工发[2007]33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07年9月28日)

为加强中华全国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保证工会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促进本级企事业单位发展改革,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总)本级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属于全总所有。全总书记处授权资产监督管理部对企事业单位的工会资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第二条 资产监督管理部支持企事业单位依法自主经营。企事业单位接受资产监督管理部的监督管理,接受全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审计监督,对其占有和使用的工会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工会资产依法进行经营和管理,做好本单位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按月向资产监督管理部报送财务报表,年底报送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三条 建立和实行企事业单位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审批制度。资产监督管理部按照全总书记处授予的权限,对企事业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进行审批,或审核后上报全总书记处批准。

一、需审批的事项及权限

1、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减资本、关闭清算等事项,须由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报全总书记处批准。

2、企事业单位申请由全总出资购置设备或进行投资、基本建设(包括改造、装修)的项目,须由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报全总书记处批准。

3、凡涉及企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工会股权转让、置换的事项,须由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报全总书记处批准。

4、企事业单位进行资产处置、资产经营(包括长期投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托管经营、委托理财)、融资借、贷款和资产抵押,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事项,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决定,报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100万元—500万元的事项,报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批;500万元以上的事项,由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报全总书记处批准。

5、企事业单位以自有资金进行资产购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决定,报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500万元,报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批;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报全总书记处批准。

6、企事业单位以自有资金进行基本建设投资(包括改造、装修),涉及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决定,报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300万元—500万元的项目,报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批;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报全总书记处批准。

7、企事业单位核销呆坏账、固定资产报废,单项或批量金额(净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决定,报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单项或批量金额(净值)50万元—300万元,报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批;单项或批量金额(净值)300万元以上的,由资产监督管理部审核,报全总书记处批准。

上述条款中凡涉及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事项,其价值均为评估价值。

二、审批程序

企事业单位报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时,应向资产监督管理部提交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全总本级企事业单位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呈报单》、请示报告、项目分析或可行性报告、意向性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审批材料报资产监督管理部综合处。

第四条 资产监督管理部要按照全总的要求,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全总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包括政府拨付使用及政府补助资金形成)的房屋和土地资产,一律进行工会资产产权登记,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核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并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进行不动产物权登记。

第五条 实行企事业单位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资产监督管理部根据企事业单位的不同性质,分类确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分管资产监督管理部工作的全总副主席与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签订年度资产经营目标责任书,并以此作为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领导班子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 建立重大经营决策责任约束和风险控制机制。资产监督管理部和企事业单位,在重大经营决策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明确责任,按权限分别由有关负责人对决策事项进行签批,形成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危及资产安全的情况,资产监督管理部有权进行风险提示。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严禁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二级单位超越权限,未经资产监督管理部批准擅自投资、融资和处置资产,以及开展合资合作项目。

严禁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二级单位向其他单位出借资金或为其它单位提供担保、抵押和质押。

严禁企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二级单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运作资金。

第七条 建立和实行法律顾问制度。企事业单位要聘请有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熟悉本单位业务领域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业人员担当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对企事业单位法人负责,参与企事业单位重大经营决策,对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法律事务。

第八条 建立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资产监督管理部报告: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外界因素发生突变,对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企事业单位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三、涉及企事业单位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事业单位资产被执法机关和单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四、其他突发事件。

第九条 建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坚持先审后离的原则,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未经离任审计,原则上不得调任、辞职、退休。离任审计内容为任期内本单位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资产经营效果和效率情况,以及执行国家、全总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情况。

全总组织部、经审办和资产监督管理部组成联合审计小组,负责离任审计工作。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实行集体决策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决策体制,建立科学的经营决策机制。企事业单位应当进一步完善内部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坚持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所有经营决策都必须审慎进行可行性分析,重大经营项目和改革方案要经过有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或专业人士的评估,提出可行性方案,按照各级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和审批

第十一条 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薪酬管理。全总成立全总直属单位工资基金监督管理小组(组织部、财务部、经审办公室、资产监督管理部组成),在全总书记处领导下,对直属单位的工资基金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人事、工资等各项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经营管理,节约成本,提高效益和效率。〗

第十三条 资产监督管理部定期向全总书记处报告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和工会资产保值增值状况,遇有重大事项随时提请汇报。

第十四条 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渎职、失职、决策失误,或违反本规定干预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工会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向资产监督管理部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资产监督管理部予以警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不接受资产监督管理部的风险警示、不遵守法律法规、决策失误、滥用职权、渎职、失职,造成工会资产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总及其有关部门在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此件发各驻会全国产业工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总工办发[2007]10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资产管理,明确资产权属,防止资产流失,依法保护工会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工会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做好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

工会资产是工会组织的宝贵财富,是工会服务职工群众、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物质基础。加强工会资产管理、依法保护工会资产是工会组织的一项长期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实施物权法,推进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物权制度尤为紧迫。

工会不动产是指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以及依法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及土地。做好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是全面掌握工会不动产的存量分布,加强资产的动态管理,促进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的前提;是依法确认工会不动产产权归属,保护工会组织作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资产流失,增强工会物质基础的重要手段。各级工会要认真学习贯彻物权法和工会法,增强依法保护工会资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住物权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做好工会不动产的产权登记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依法开展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是一项业务性强、协调难度大的工作。各级工会要把不动产产权登记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部署和抓好落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层层落实,确保扎实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全国总工会负责产权登记的组织部署和协调服务工作;省级工会负责所辖地区各级工会产权登记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工会要成立由分管副主席任组长的工作小组,加强对本地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工会负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负责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三、不动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及登记工作的主要任务

不动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包括: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基层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以及依法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和土地。产权登记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三证”),做到“三证”齐全。

1、对本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目前所有以及依法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土地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摸清不动产底数。

2、对于尚未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不动产,要尽快到当地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3、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和基层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以及依法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土地资产,一律进行工会不动产产权登记,核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领取《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前,原全总资产管理局核发的产权登记证仍然有效,待换发新证后,原证废止。新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由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监制,各省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部门负责制作并核发。

四、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的完成时间

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应于2007年底前,全部完成“三证”办理工作。对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不动产,由各地方工会列出详细清单并说明情况,经省级工会及时审核,报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备案。各省级工会要对本地区各级工会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整个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本地区应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的单位数,其中已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的单位数;本地区工会应办理“三证”的房屋、土地总面积,其中已办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面积,已核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的面积,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面积及原因;产权登记工作的经验、做法和主要问题及建议等),?008年1月底前报送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2008年6月底之前,全总将组成检查小组,对各地“三证”办理工作检查验收。

为了准确掌握截止2006年底,省级、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总工会的资产情况,全总制订调查表进行专项统计调查(见附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总工会分别填写,由各省级工会于2007年6月30日前统一报送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

五、 不动产产权登记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过程中,各级工会要积极与当地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部门沟通联系,说明情况,取得理解、支持和帮助,为办证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2、保证办证费用。各级工会要想办法解决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所需费用,采取请办证部门优惠一些、本级工会经费补助一些等措施,多方解决所需费用,保证办证工作的完成。对于因费用问题难以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县级工会,上级工会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帮助其完成办证工作。

3、努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历史形成的产权情况不清或产权发生变动的,要组织人员进行认真核查,确保产权登记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尽快明晰工会资产产权。对于缺失历史资料、办证手续不完备的,要千方百计查找和补齐历史资料,尽快办证;确实无法查补办证资料的,要向有关主管部门说明情况,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协商解决。对于房屋建筑物竣工后,因故没有办理决算手续而无法办证的,要尽快补办竣工决算手续。对于虽有完备的办证资料,但不动产被其他单位长期占用的,要采取有力措施,将不动产归还工会并立即办证。

4、建立健全工会不动产情况的档案资料,实现产权的动态管理。各级工会要将本次清查和办证情况形成详细的档案资料,规范管理。应于每年年底将本地区工会房屋、土地资产情况报送上级工会。

今后,各级工会新购建或依法所有以及依法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和土地,都必须及时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物权法实施后,各级工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不动产的物权登记。

附:《2006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总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情况调查表》(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7年5月11 日

主题词:工会工作 产权登记 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7年5月11日印发

总工发[2006]14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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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会资产监管体制,全总第十四届书记处第四十次会议研究决定,组建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总管委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总管委会的监管范围

全总管委会是经全总书记处授权,代表全总监督管理全国工会企事业资产的专门机构。负责对各级工会举办的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馆、职工学校、工会干部学校、工人报刊、疗休养院(所)、海员俱乐部、旅行社、互助合作事业和其它经济实体的资产管理、经营管理和发展改革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同时,作为全总本级企事业出资人代表,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对全总本级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工人日报社、中国工人出版社、中国职工国际旅行总社、中国职工之家、全总文工团、全总北戴河疗养院、全总青岛疗养院、中国职工服务中心、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中工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全总管委会及其执行机构的职责

全总管委会主要负责研究确定工会资产监管的目标任务及规章制度,听取执行机构的工作汇报。全总管委会不审批、审核具体的资产项目报告。

全总管委会的执行机构为全总事业发展部。全总管委会对全国工会企事业资产监管和全总本级企事业出资人的职责由全总事业发展部负责履行。全总事业发展部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国工会企事业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工会企事业资产的管理方针、原则和规章制度;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资产处置等工会资产的基础管理和产权管理工作;按权限审批、审核地方工会企事业资产处置事项;对地方工会资产监管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对全总本级企事业单位实施监管,履行出资人职责。审批、审核企事业单位发展规划、经营方针、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置等事项;对企事业单位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建立工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组织实施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审批年度预算、决算方案;对企事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提出任免建议;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3、指导和推进工会企事业发展改革。制定全国工会企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推进工会企事业深化改革、加强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工会企事业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疏通、协调发展工会企事业的政策,总结推广经验,组织人员培训。

三、全总事业发展部与全总有关部门的职责划分

1、关于文化、宣传和工会干部教育事业的管理。全总组织部负责全国工会干部学校的业务指导和办学方向等事项。全总宣传教育部负责全国工人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馆、职工学校、工人报刊的业务指导和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遵守新闻和宣传文化纪律等事项。全总事业发展部负责对全国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馆、职工学校、工会干部学校、工人报刊的资产管理、经营管理和发展改革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

2、关于职工疗休养事业的管理。全总保障工作部承担的对全国职工疗休养院(所)的管理职责移交全总事业发展部。

3、关于海员俱乐部的管理。中国海员建设工会负责指导监督海员俱乐部坚持为国际国内海员服务,履行国际公约、遵守对外宣传纪律事项,与全总管委会共同负责疏通、争取海员俱乐部发展中的优惠政策。全总事业发展部负责对海员俱乐部的资产管理、经营管理和发展改革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

4、关于工会其它资产的管理。全总财务部负责工会企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制定和工会企事业以外其它资产的管理。

四、全总管委会机构及人员组成

全总管委会由全总领导和全总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主任由全总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苏立清同志担任,副主任由事业发展部部长喻红秋同志担任,成员由办公厅、组织部、宣传教育部、保障工作部、法律工作部、财务部、经审办、海员建设工会、事业发展部负责人担任。

全总事业发展部作为全总管委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根据职能需要,全总对全总事业发展部的职能和处室进行了调整,将全总保障工作部疗休养事业处、全总财务部资产处的编制和人员划转到全总事业发展部。全总事业发展部共设6个处:综合处、资产管理一处、资产管理二处、规划发展处、文化事业处、疗养事业处。

五、有关要求

1、各级工会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王兆国同志关于加强工会资产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学习贯彻全总十四届三次执委会议精神,以及全总领导在全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执行全总管委会制定的工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切实管好、用好工会资产,防止工会资产流失,努力实现工会资产保值增值。

2、地方各级工会应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同级工会授权,对所辖工会企事业的资产管理、经营管理和发展改革进行宏观指导,同时对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监管。地方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同级总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全总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执行全总管委会制定的工会资产监管的规章制度。

不单独设立工会资产监管机构的县(市)总工会,要明确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

3、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将本单位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职责、负责人名单及联系电话,于2006年4月30日前报全总事业发展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