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工商总局:充分尊重企业名称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权利

03.08.2017  16:12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企业注册登记过程中,要支持创新创业发展,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限制企业依法注册登记。对国家行业分类尚未划分的新兴行业、新型业态,可以根据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予以登记。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要本着支持企业、服务发展的目的,充分尊重企业名称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权利。但对于含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文字,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违背企业名称作为企业识别标识的基本功能,不以字、词或其组合作字号的,要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有关规定予以驳回或者纠正。

  由于各种新产业、新行业、新业态持续涌现,现有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已经无法涵盖。《通知》提出,对于前置许可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项目,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或者大类表述直接核准企业经营范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申请人能够通过相关政策文件、专业文献等进行辅助证明的,可以予以核准。

  《通知》还强调要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地不得擅自提高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收资本数额、外方出资比例等标准。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先照后证”改革,大幅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本届政府成立之初,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共有226项,经过数次调整,目前仅保留20多项。《通知》要求,对于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要严格审查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对于未取得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对于不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登记注册。

  在注册过程中,对后续需要办理的证件,目前实行的是工商登记,后台推送相关管理部门。《通知》强调,要坚持“登记部门告知”与“审批部门认领”相结合, 积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确保相关审批部门对告知信息及时认领和有效反馈。(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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