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工头拒不支付工人工资被刑拘 已拖欠一年多

06.01.2014  22:04

        一包工头拖欠了一年多的工资,不顾劳动部门限期责令改正,一直拒不支付工人工资。该包工头最终因恶意欠薪经民警协调未果后,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辛苦到工地打工,本想等工程结束后,拿着工钱高高兴兴回家,却不想工程完工后,包工头却一直拒绝支付工资。据了解,罗某等8名瓦工于2012年在位于我市赛罕区巴彦镇罗家营村附近某工地打工。活干完了,但是工头张某以工程没结束为由,迟迟没有给他们支付劳动报酬。直到2013年年底,工程早已结束,张某却始终不给罗某等人结清工钱。罗某等人了解到,开发商早已把工人工资给了工头张某。于是罗某等8人便找到张某讨要几人的薪资三万余元,但是张某态度强硬,拒不支付。

        无奈之下,几天前罗某等8人只好来到巴彦派出所向民警求助。巴彦派出所民警了解情况后,根据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办案程序,和劳动监察大队取得联系后得知,由赛罕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张某在2013年12月23日前将工人工资结清,但张某一直拒不支付。随后,该案由劳动监察大队移交巴彦派出所。经过调查,民警了解到,开发商确实已把工人工资给张某结清。1月3日,经民警协调未果后,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嫌疑人张某刑事拘留。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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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的办案民警告诉记者,过去,并没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个罪名,对于欠薪逃匿的用工者,只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比如由劳动部门对其进行罚款。2011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此,警方告诫用工者,触犯人民群众利益的拖欠薪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记者刘芳 通讯员 吉勒胜)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