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机关工委 省妇联关于评选第三届省直“巾帼文明岗”的通知

31.10.2013  13:33
 

赣直党字[2013]17号

 

省直各单位机关党组织、妇女组织:

自2007年以来,省直机关工委、省妇联在省直机关开展了第一和第二届省直“巾帼文明岗”评选工作,表彰命名了189个省直“巾帼文明岗”。省直“巾帼文明岗”立足实际,争创一流服务、一流管理、一流业绩,培育一流人才,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有效地推动了省直机关妇女工作,在省直机关“三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省直机关“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深入扎实开展,更好地引导和激发省直机关广大妇女岗位建功、岗位成才的主动性,为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建功立业。省直机关工委、省妇联决定在省直机关开展第三届省直“巾帼文明岗”申报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1、岗位人数在3人以上,女性占集体人数的50%以上,争创岗位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

2、岗位成员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自觉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3、岗位成员应发扬“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树立和倡扬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熟练掌握业务技能,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优质服务,团结协作,工作业绩和贡献在本单位、本行业均属一流。

4、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诚信意识强,无违法违纪事件发生,社会信誉好。

5、岗位内部管理规范,有明确的争创目标和计划,有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达标要求并严格遵守,有明确的年度思想政治及业务素质教育培训计划。

6、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以及职业道德、岗位技能、工作业绩等方面受到了本行业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党政组织的肯定和好评。

二、申报要求

1、请对照创建条件,符合要求的,须认真填写《省直“巾帼文明岗”申报表》(见附件)和申报创建省直“巾帼文明岗”集体的事迹材料(一式2份,连同电子文稿),于2013年7月31日前上报省直妇工委。

2、各单位妇女组织要严把申报工作质量关、程序关、对申报岗位要认真地核对条件、核实事迹,确保申报单位的先进性,确保申报工作的准确性。

3、被推荐单位凡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工作中有重大责任事故;被舆论曝光,受群众检举,经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影响的;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计划生育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的不得参加申报。

三、考核与表彰

各单位申报结束后,省直机关妇工委将组织力量对申报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岗位,予以命名表彰。根据《关于开展省直机关“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的意见》(赣直妇发[2003]4号),结合省直 “巾帼文明岗”创建实际,着重考核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了明确的创建目标、实施方案,有一系列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岗位规章制度。

2、符合省直“巾帼文明岗”的自然条件(岗位人数在3人以上,女性占集体人数的50%以上,争创岗位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是女性。)

3、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以及工作业绩取得优异成绩,近三年内被本行业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党政组织授予集体荣誉称号。

4、无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工作中未发生过责任事故;无社会不良反应和影响;未被舆论曝光或受群众检举投诉;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中合格。

根据《江西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赣巾协[2006]01号)第三章第七条的精神,凡省直机关单位申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巾帼文明岗,必须先获得省直“巾帼文明岗”称号,否则原则上不得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岗”。因此,省直各单位机关妇女组织要对本次申报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及时向单位领导作好汇报,要认真总结,广泛宣传岗位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扩大“巾帼文明岗”的公信度和美誉度。通过考核、评选与表彰,推动省直“巾帼文明岗”上新水平,“巾帼建功”活动上新台阶,为机关三个文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联系人:王桂玲   联系电话:86242145 13870838030

E-mail:[email protected].

附件:  ( 请点击下载

1、省直“巾帼文明岗”申报表

2、省直“巾帼文明岗”申报集体成员基本情况表

 

 

省直机关工委       省妇联

                    201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