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 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01.08.2016  18:32

中国江西网讯 为进一步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日前,市政府专门下发 通知 ,全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种保证金。根据《 通知 》,赣州市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6月23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对规定该取消但已收取的保证金必须在2016年9月底以前予以全部退还。

通知》明确,凡需要建筑业企业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推行银行保函制度。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的,,建筑业企业应该提供赣州市辖区内银行出具的无固定截止日期的银行保函。各级、各部门要把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纳入为企业减负、部门考评和政府督查督办的重要内容之一,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实到位。

通知》要求,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工程预算造价的2%。对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收取单位应在中标公示结束且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对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收取单位最迟应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工程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或按合同约定时间及金额返还。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中标单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对按规定收取的质量保证金,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金额返还,返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

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民工工资监控保障机制的意见》的缴存标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自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以来,在我市承接了工程业务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减按原标准80%缴存;新进入我市承接工程业务的建筑业企业执行原标准缴存;经人社部门核实已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缴存比例提高至原标准120%。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后没有发生拖欠的,由人社部门连本带息一次性返还;发生拖欠的则按规定划拨支付农民工工资后返还剩余部分本息。(赣南日报 温清林、邱峰、记者宋石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