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05.05.2015  12:52

赣安办字〔2015〕46号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

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委会,省直管县(市)安委会,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南昌铁路局: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5〕4号)要求,现就全省年内开展建设施工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遵法守规意识,降低施工现场系统性安全风险,确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全部具有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实施,有效防范和遏制模板支撑、深基坑、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等坍塌事故,实现2015年建筑施工事故有所下降,继续对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实行“零控制”,促进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范围及落实重点

突出现场、深入一线,在各类建设工程现场开展“五整治五落实”工作。

(一)突出整治以下5类分部分项工程:

1.基坑支护;

2.土方(隧道)开挖;

3.脚手架;

4.模板支撑体系;

5.起重机械安装、吊装及拆卸等。

(二)突出在施工现场落实以下5项规定:

1.施工作业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

2.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审批或论证;

3.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施工方案施工;

5.施工方案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5年5月。各地和有关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查找问题,提出对策,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并做好相应的部署、落实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6月至9月。各设区市和有关主管部门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贯彻落实专项行动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

  (三)检查督导阶段。2015年10月至11月中旬。各地和有关主管部门在企业、项目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企业和重点工程进行全覆盖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省安委办将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适时对部分地区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督查。

(四)总结分析阶段。2015年11月下旬至12月。各地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专项行动实施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分别于7月1日、10月10日前,各地和有关主管部门于12月15日前形成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书面报送省安委办。(联系人:朱珍华,电话:0791-85257055;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工作的重要意义,将专项行动列为长期工作,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工程的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迅速开展行动。

  (二)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地要结合实际,针对建筑行业特点,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程项目中涉及的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把专项行动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提升建筑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强检查,强化落实。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认真组织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按职责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按季度汇总专项行动实施情况。制定详细检查计划,原则上按照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每季度一次,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每月一次,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暗查抽查。省安委会办公室将于7月、11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推动工作落实。

(四)严格执法,严肃问责。依照《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现场无施工方案、不按方案及操作规程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并予以经济处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停工整改。专项行动期间因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公开信息,广泛宣传。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做好全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管信息系统和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系统的信息录入工作,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信息全过程跟踪覆盖,并在网上公布施工、监理和监管责任人,记录健全我省重大危险源监管的长效机制。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总结、评估。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企业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加以推广。对工作开展不力、流于形式的,要通报批评。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积极引导各方参建主体扎实开展工作,力求取得实效。

 

附件: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实施情况汇总表

 

附件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