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实现对116家市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监督全覆盖

01.09.2016  01:35

  近日,宜春市印发《关于加强市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总体要求、机构设置、职能调整、职责权限、工作关系、保障措施等七个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市纪委向市一级党和国家机关设置派驻纪检组25家,负责监督单位116家。

  《意见》指出,此次改革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按照全面派驻、分类设置、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关联性,采取综合派驻和单独派驻两种形式,共设置派驻机构25家,负责监督单位116家,其中综合派驻纪检组19家,单独派驻纪检组6家;设置派出纪工委1家,负责监督1家单位。同时,撤销24家市纪委派出(驻)机构,撤销35家市监察局派驻监察机构,不再保留8家市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等单位本级内设纪检监察机构(不含机关纪委)。改革后,派驻机构的办公条件、后勤保障由驻在部门负责,工作经费列入驻在部门预算。派驻纪检组组长和处级纪律检查员人选由市纪委会同组织部提名并进行考察;派驻机构其他干部的任免和考核由市纪委负责。

  《意见》明确,派驻纪检组由市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对市纪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派驻机构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三项任务,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与驻在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主要职责是督促驻在部门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经市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的执纪审查工作;对驻在部门各级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承办市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

  《意见》强调,市直机关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加强派驻机构建设,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自觉接受派驻机构监督。派驻机构要坚守责任担当,提高履职能力,在新的形势任务和体制机制下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确保加强派驻机构建设工作取得实效。(宜春市纪委  陈娟  朱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