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全面放宽城镇居民落户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07.05.2014  10:24

    为加快城市人口聚集、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协调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日前,我市出台了《新余市全面放宽城镇居民落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与我市现行的户籍管理办法相比,该《办法》突破了非农业户口迁移中的限制,全面放开了投靠落户和户口“农转非”,并严格控制“非转农”。《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非农”户口迁移限制将突破

  据悉,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规定:设区市市辖区户口迁移需满足“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三年”、“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等条件,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户口迁移需满足“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条件。

  而《办法》规定,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原则登记申报户口,对市区(城南办、城北办、袁河办、仙来办、通洲办、城东办、毓秀山办7个办事处管辖范围)、县城和集镇内的非农业户口迁移实行全面放开。即只要在市区、县城和集镇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就可以迁入户口。

   不是亲属也可投靠落户

  据了解,以前我市对亲属投靠落户要求比较严格。父母双亡的,凭被投靠人(或监护人)申请报告、户口簿及投靠人户口簿、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病故的,凭县、市以上医院的死亡证明书;交通肇事死亡的,凭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方可申请。

  《办法》规定,其他亲属等人员投靠落户的,凭本人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户主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以及被投靠人户主同意申请人户口挂靠落户的书面材料,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据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只要符合规定,并征得被投靠人同意,没有亲属关系也可申请投靠落户,基本实现“零门槛”。

   全面放开“农转非”严格控制“非转农”

  根据《办法》,市公安局下发了《新余市全面放宽城镇居民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指出户籍制度改革总体目标为,在全市建立城镇统一的非农业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实施城镇统一的非农业户口迁移制度。

  《细则》规定,在全市区、县城和集镇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迁入时,可以单独立户,落为非农业家庭户;在行政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高科技企业和开发区内的招商引资企业中工作的人员,凭本人申请和与企业签订一年(含)以上的用工合同,可将户口迁入用工单位的集体户中,对于以上单位在内的高管和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只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用工合同,并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含租赁),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都可迁入我市落户。也就是说,在城镇务工、经商、求学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将户口迁入城镇;所有迁入城镇落户的户口,落户后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在全面放宽城镇居民落户政策的同时,《办法》提到:“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严格控制办理非农户口转为农业户口(即‘非转农’)业务,防止城镇人口向农村回迁现象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