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出台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新办法

05.08.2014  19:46

8月1日,鹰潭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鹰潭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村小组将村庄规划内范围内已分配到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自留地、宅基地进行调整、收回。收回宅基地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对城市规划区内、区外的村民建房区别管理。在城市核心区、中心区除D类危房改造外,禁止单独分散建房;在控制区可以按村庄规划建三层以下住宅;在城市规划区外,鼓励集中兴建农民新村,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在主要交通干道沿线要求按照统一建筑风格建房。规定了占用耕地建房的3种占补平衡履行方式:建房人自己开垦、村小组组织开垦、建房人缴纳耕地开垦费。对建房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作了限定。

办法》规定城市规划区外最高不得超过18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和林地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在城市规划区内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楼层控制在3层以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含隔热层)。规定了8个审批程序,即申请、公示、受理、勘查、审批、放线、竣工验收、登记发证,并设定了办理时限。规定了5种情形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收回。规定了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的协助责任。对未取得批准手续的,不得办理供水、供电、通信。规定了履约保证金制度。通过签订协议、缴纳履约保证金等方式,促使建房人按批准要求建房,按规拆除原有房屋退回原宅基地,保障一户一宅制度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