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出台加强经营性用地管理意见

23.12.2015  00:01

为切实规范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樟树市结合实际,出台了进一步加强经营性用地管理意见。

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网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逐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严格落实“净地”出让,出让土地应当安置补偿到位,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规范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土地受让人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如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逾期不缴的按每天1‰收取违约金;逾期60天未付清的,国土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定金不予退还,并可要求违约赔偿。

强化部门联动协作。发改、城建、规划、房管、国土等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密切配合,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土地使用者须出示土地证(不动产权证)原件,否则不予办理。

严格土地(不动产)登记管理。土地使用者须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土地出让价款,方可办理土地证(不动产权证);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违约金的,不得办理土地证(不动产权证),且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办理土地证(不动产权证)。

严格规划条件变更管理。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确需调整容积率或其他规划设计条件的,须向规划部门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按现行评估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后续相关手续;若擅自改变的,依法依规处罚到位并按现行评估地价补交出让金后,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完善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4〕28号)文件精神,没有国土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意见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