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措施帮助更多残疾人就业

26.12.2016  17:45

   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奖

  为了帮助更多残疾人尽快融入社会实现就业,南昌近年来通过多种措施为残疾人群体提供保障。记者昨日获悉,市财政局近日会同市残联联合出台了《南昌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1.5%,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人数超出1人(含1人)的,可以依照规定申请奖励。

  根据《办法》,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奖励标准为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12)的50%发放,但一个用人单位的奖金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

  记者了解到,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本市户口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二是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三是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实际在岗工作,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月工资不低于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且按规定为残疾人缴纳了社会保险(以养老保险为主)。

  奖励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纳入年度残保金财政预算。其中,开发区(新区)奖励资金全部由市财政负担,区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各50%共同负担,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湾里区奖励资金自行负担。

  据了解,符合奖励申报范围、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于每年3月1日至4月15日之间,携带规定的材料,报送南昌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报上一年度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对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的,视同自动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用人单位申请奖励应当提供《南昌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补贴奖励申请表》《南昌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南昌市在职残疾职工登记表》;本单位上年度1月、6月、12月含工资领取单的原始会计凭证的原件和职工工资领取单的复印件及在职残疾职工工资上年度银行流水账单的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南昌市缴纳)等。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明确规定,福利企业、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托养机构、工疗机构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适用该办法。(胡军明 记者 林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