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出台运用“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

03.05.2017  23:35
  日常监督、批评教育,咬耳扯袖、红脸出汗都是管党治党的常态。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看似抓的“小事小节”,却是防止“破纪”演变为“破法”的第一道防线,关系全面从严治党大局。近日,南昌市委制定出台了《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推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践运用,促使各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

  严管就是厚爱 治病为了救人

  《实施办法》强调,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挺纪在前、动辄则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实施办法》明确,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思想、履职、作风、纪律、家风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25种具体情形,可以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处理,处理方式具体包括函询、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在一定范围作检讨、通报、诫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这13种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

  突出主体责任 体现同级监督

  《实施办法》规定,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的要求,由各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党的工作部门和各级纪委规范程序,分级实施。既突出了主体责任的落实,又体现了同级监督的实施。

  《实施办法》明确,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均采取约谈的方式组织实施,对同级党委书记的约谈,由纪委书记开展;对同级党委班子其他成员的约谈,由党委书记开展,可请纪委书记参加,也可以由纪委书记开展;对其他人员的约谈一般由班子成员按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的原则实施,也可以由纪委或党的工作部门根据问题性质按照干部管理层级开展。

  《实施办法》指出,诫勉谈话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问题情形,由党委、纪委或党的工作部门组织实施。需要对下级党委书记诫勉谈话的,可由党委书记开展,纪委书记或党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纪委书记或其他班子成员开展;需要对其他人员诫勉谈话的,可由班子成员按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的原则开展,纪委或党的工作部门安排相关领导参加,也可由纪委、党的工作部门或委托其所在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实施。

  《实施办法》要求,三种情况要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进行批评帮助:一是针对下级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存在问题情形和性质,由纪委或党委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报党委批准后召开;二是领导班子遇到重要问题或普遍性问题认为须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报上级党委批准组织实施;三是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定期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会上,班子成员应当把自上一次民主生活会之后本人被函询、约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所涉及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明确四项举措 压实“两个责任

  为确保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落到实处,《实施办法》明确了四项保障措施,促使各级党委、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落实“两个责任”。一是纪实留痕。各级党委及班子成员、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要全程纪实、全程留痕,作为“两个责任”的履责凭证。承办部门必须及时将有关程序性材料和个人提交的说明性材料归档备查。领导干部应当在《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责笔记》上作履责记录。二是统计评价。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由纪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统计体系,统计结果作为各级党委和党的工作部门落实主体的重要评价依据。各级党委、党的工作部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情况报送同级纪委。三是跟踪问效。各级党委、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对函询、约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中以及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提出需要整改的事项,要督促检查,跟踪问效,限期落实。四是责任追究。上级党委、纪委要对下一级党委、纪委落实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力、执行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以及在实施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以案谋私的,严格追究责任。(南昌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