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出台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工作办法

10.10.2015  10:34

  为有效预防少年儿童溺水事故发生,保障少年儿童生命安全,赣州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赣州市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进一步明确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工作由市、县、乡政府统筹协调,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乡村为主、联防联控的防范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失职追责”的原则,积极预防、依法处置。

  《工作办法》指出,少年儿童的监护人是预防少年儿童溺水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对孩子的监管职责。各级各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共同做好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工作。并明确了包括综治、宣传、公安、教育、水利、国土等21个政府职能部门、群团组织、村(居)委会、学校、监护人的工作职责。

  在日常管理方面,《工作办法》对各级政府提出工作要求,要切实履行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工作职责,健全少年儿童溺水联席会议机制,完善隐患排查整改、督导检查、考评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要定期召开防溺水工作专题会议,加强对主汛期、节假日及学生上下学等时段安全风险的研判,加强对江河湖泊、水塘水库、积水坑地等危险区域集中排查整治和监管。把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工作作为对当地相关部门安全考评的重要内容,列入日常监管和年度考评。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地预防少年儿童溺水工作的督导检查,帮助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在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方面,《工作办法》明确,若发生少年儿童溺水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是学生的应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妥善处理。有四种情形发生的学生溺水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是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是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是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是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工作办法》还明确,对因组织领导不力、不认真履行职责、日常管理不善、对少年儿童溺水事故处置不当造成少年儿童溺水事故多发或不稳定事件的地方和部门,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强调,在少年儿童溺水事故处理过程中,禁止侮辱、殴打、扣留相关人员、教职工或者学生及监护人;禁止侵占、破坏学校和相关单位房屋、设施、设备;禁止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党政机关工作秩序和相关单位正常经营和生活。

  《工作办法》特别强调,对已发生的少年儿童溺水事故,应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坚决摒弃“花钱买平安”的做法。对以闹取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