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解答小微企业税收政策

16.04.2015  10:55

  今年4月是第24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宣传月的主题是“新常态、新税风”。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百姓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为市民全面解读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让每一户应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应享尽知”,让每一户小微企业办理税收优惠手续更加便捷。   

  问题1.目前对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市国税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包括分支机构。

  2014年9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小微企业加大税收支持,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底,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等。

  问题2.什么样的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市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问题3.对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如何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市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问题4.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市国税局: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纳税人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分别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和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问题5.个体工商户能否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市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中有关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不允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给予小微企业更多的选择权,便于小微企业自由选择不同的商务对象,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

  问题6.已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的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市国税局: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问题7.本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市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58号)中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6栏“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内容进行了细化,新增了“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三项,由纳税人根据其所享受的免税政策分项填报。在“税款计算”栏目中,新增了“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由纳税人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和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问题8.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市国税局: 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问题9.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否享受优惠政策?

  市国税局: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10.小型微利企业从什么时候开始能够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市国税局:2014年之前,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在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季度预缴环节不享受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按照原有作法,允许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环节提前享受优惠政策,在汇算清缴环节再多退少补。这样,让小微企业提前享受税收优惠红利,有效缓解资金紧张,减少贷款压力,增强其流动性。

  问题11.查账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市国税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

  对于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本年度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对于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问题12.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市国税局:一是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是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方法。

  问题13.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市国税局:对于本年度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题14.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小微企业标准,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市国税局: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又适当放宽了享受优惠政策“门槛”。即: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果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申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A企业2014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为31万元,未享受优惠政策,预计2015年可能符合条件,可填写预缴申报表,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题15.进一步简化备案手续,方便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哪些优惠?

  市国税局: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的统一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在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方面已经简化了管理手续。规定:小微企业季度预缴不需履行任何手续,汇算清缴时应就“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履行备案手续。为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减轻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将修改季度预缴申报表和核定征税企业纳税申报表。这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问题16.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环节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市国税局: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记者 林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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