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详解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优惠政策

19.12.2014  11:42

   夫妻间房产证更名免征契税

   

  近日,关于我市存量住房(俗称二手房)交易的契税问题受到市民的普遍关注,也成为社会舆论热点。为更好地让市民正确了解和掌握有关存量住房交易的契税政策,并按政策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记者昨日专门走访了市地税局,市地税局的相关专家对我市个人之间进行存量住房交易涉及的契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详细解答。

   个人购经济适用房契税减半

  目前,我市个人之间进行存量住房交易涉及的契税税收优惠政策到底有哪些?

  据介绍,对于南昌市民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可以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普通住房标准由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以文件形式进行明确规定。”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说。

  对于安置拆迁购买房屋,如果是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的对象,应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夫妻之间房产证更名免契税

  根据相关政策,我市居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简单点说,就是夫妻之间房产证更名可以享受免契税”,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的,也在不征收契税之列。

  同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我市也将不征契税。记者了解到,我市对于城镇职工按规定仅限于第一次,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 可享受免征契税,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城区评估值下调为10%

  据介绍,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市地税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将对我市城区评估系统评估值下浮比例调整为10%。

  “这意味着税务机关在应用房地产估价系统产生的存量住房评估值的基础上,按评估值90%形成最低计税价格”,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说,当纳税人申报的存量住房交易价格高于或等于最低计税价格时,以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为计税依据征税;当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以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税,“这将给纳税人带来实实在在的优惠,不过此次调整以房管部门出具并盖有业务受理专用章的‘收件收据’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如果载明时间为2015年1月1日(含)以后,才能适用10%的下浮比例这项新政策”。

  市地税局工作人员提醒市民,若在购房中对于税收有任何疑问,均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进一步详细了解。(刘小康 记者 曲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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