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21.07.2015  22:01

近日,吉安市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积极完善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切实保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

一是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坚持自愿选择现行制度、政府补贴与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和“先保后征,应保尽保”的原则,各县(市、区)务必在今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并报市人社部门备案。

二是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资金。 各县(市、区)按不低于本地当年土地出让收入8%的标准,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规范使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当期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缴费补贴,或本《通知》下发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问题,以及弥补因支付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出现的资金缺口。

三是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缴费补贴预存制度。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组织用地报批时,按每亩5000元的标准(可根据省平均工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保管资金帐户。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及时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地未获批准的全额返还给申请用地单位。

四是严格新征用土地报批手续。 各地新征用土地前落实好社保缴费补贴资金,制定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标准及资金来源,确保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将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足额划拨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