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奖励

25.03.2015  11:37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日前,新余市根据有关规定出台制定了《新余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对举报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根据规定,举报人员对辖区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等11种环境违法行为,以书面材料、电话、网络、走访等形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经环保部门办案查证属实,环保部门依据有功等级和环保部门当次处罚金额的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为保护举报人员的正当权益,举报奖励实施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