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设施建设须进行抗灾设防

19.03.2015  10:35

  3月中旬,省住建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全省抗震防灾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必须进行相应的抗灾设防。

  据了解,目前,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项目已经下放到相应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我省要求严肃查处违反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行为,同时要求,各抗震设防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设计中,与城市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对于编制有10年以上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要进行适当的修编。

  省住建厅强调,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工程选址和设计方案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对抗震设防区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也要按规定范围要求,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震专项论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管,重点检查建设单位组织的抗灾设防专项论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