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规定省长市长县长镇长就职时向宪法宣誓

24.09.2015  10:14

广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23日提请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规定,通过选举产生、任命或决定任命的省、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和乡、民族乡、镇四级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草案规定,广东使用全国统一的誓词。

上述草案明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

同时,草案对广东地级以上市、县(市、区)、 乡、民族乡、镇等市县乡三个级别,也进行了相应规定。(程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