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颁布实施新的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12.10.2015  18:24

  近日,根据《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府发[2015]11号)文件通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已审议通过新的《吉安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于9月8日公布施行。

  新办法包括总则、库存管理、粮食轮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信贷资金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二十六条,对市、县(市、区)两级地方储备粮的储存管理、费用补贴、轮换管理、轮换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分别承担本级储备粮贷款本息的最终偿还责任,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费用全部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分别设立地方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解决地方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损失、保管自然损耗等。储备粮存储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由本级财政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核销,并据实补贴。

  新办法实施是我市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步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对完善我市地方储备粮体系建设,加强科学管理、规范操作,保障我市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吉安市粮食局 王列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