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13起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 新余交警私分公款被判刑

30.09.2014  05:44

  本报讯 信息日报记者叶景顺报道:29日,记者获悉,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13起政法干警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其中,我省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渝水大队民警谢乐私分公款案被作为典型案件通报。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谢乐,因涉嫌贪污罪,于2013年5月3日被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2日经渝水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执行逮捕。今年3月17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谢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追缴所得赃款5.66万元上缴国库。在通报中显示,谢乐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2007年9月份,胡某某(另案处理)开始担任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渝水大队(下称渝水大队)内勤,在大队长康某某(另案处理)的授意下,渝水大队在收取摩托车保险返点费、拖车和停车费、驾驶员体检返点、罚没款返还款等费用时不出具任何手续,并将以上本应上交财政的收入不予入账并进行集中管理,私设小金库。从胡某某担任大队内勤开始,以上收入一直由胡某某负责保管,没有做账也未实行收款与记账监督的措施。截止2012年底,没有上账的收入总计100多万元。胡某某在管理以上收入过程中,最初只是简单记录过一段时间的收支情况,但记录不完整,主要在收入方面未予真实记录,从2010年以后则完全没有记账。

  2010年7月至2012年年初,谢乐利用担任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渝水大队副大队长,分管办公室和勤务工作的职务之便,伙同渝水大队大队长康某某、内勤胡某某分三次共同侵吞小金库内公款人民币18万元,谢乐实得人民币56600元。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谢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款18万元,个人实得5660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由于案发后,谢乐能够主动到办案单位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谢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追缴所得赃款5.66万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