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离退休领导干部兼职不得领取薪酬和奖金 兼职须审批

18.09.2014  08:29

  本报讯 新法制报记者周浔报道:9月17日,记者从南昌市委组织部获悉,南昌市下发了《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通知》。通知要求,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县级以下干部兼职年限为65周岁

  根据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不得兼任2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满届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省委管理的干部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68周岁,新提名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县级及以下干部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65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兼职不得领取薪酬、奖金

  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须审批备案后方可兼职

  省委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

  此外,各县区、各单位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和审批办法,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