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组织部:干部在企业兼职禁领报酬 不得超1个月

31.10.2013  12:04

  据新华社电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提出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兼职不得超过1个;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未办退休手续禁在企业兼职

  《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同时规定,“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对照中组部2008年下发的文件可以发现,此前的文件规定,“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这对“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官员留下了制度的“缝隙”。

  “现实中,一些退出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或任职,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此次下发的《意见》已经明确规定,这些干部也不得在企业兼职或任职,堵严了“口子”。

  对照中纪委于2008年下发的文件,该文件仅就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作了规范,对其他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未作规定。而此次下发的《意见》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的所有党政领导干部到各类企业兼任(担任)各种职务的行为统一作了规范,填补了此前的又一项政策空白。

  企业兼职连任不超过两届

  另外,此次下发的《意见》还首次对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数量、年龄、任期等进行了规定,堵住了此前的制度漏洞,为杜绝一人兼多职、长期兼职、连续兼职等现象提供了保证。

  根据《意见》,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官员兼职法律规定

  《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7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案例

  1 审批

  浙江一公司董事全是官员

  浙江桐庐国资公司2011年公开的资料显示,董事长俞谷为时任桐庐县财政(地税)局党委副书记、局长;总经理兼法人俞放曾任桐庐县政府办党组成员、常务副主任。

  该公司12位董事全为政府相关部门领导,除董事长、总经理外,其他10位分别是现任或者时任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的一把手。

  2012年6月,桐庐县副县长毛根洪表示,兼职情况确有存在,兼职干部均未在国资公司领取报酬。

  温州20干部兼职高球协会

  2010年8月9日和10日,《温州日报》《温州晚报》分别刊登半版和整版套红广告,庆祝温州高尔夫球协会成立。其中,温州市20多名现职副厅级至副处级领导干部名单和职务赫然在目,并分别担任主席(会长)、名誉副主席、名誉副会长、副会长等职务,占据协会领导席位的“半壁江山”。担任协会名誉副主席的温州市体育局局长说,这件事未经自己的同意,属于“被担任”,他还透露,还有一些人也和他一样是“被担任”的。综合新华社等报道

  ■ 解读

  退休后三年内兼职须经审批

  【规定】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批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解读】

  中央党校教授戴焰军表示,从审批程序来看,《意见》将适用范围从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扩展到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的所有党政领导干部到各类企业兼任(担任)各种职务,进一步从严管理,加以规范。

  2 管理

  兼职情况须每年向组织报告

  【规定】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如实报告单位组织。

  【解读】

  专家表示,以往文件主要对不得兼职(任职)的情况和兼职审批的程序作了规定,但对经批准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兼职(任职)期间的管理没有规定,一些干部违规取酬,组织上也不知情。

  3 清理

  限期清理领导干部违规兼职

  【规定】

  限期对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在企业兼职(任职)进行清理,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纠正,清理工作完成后,如再发现违规兼职、任职或领取报酬隐瞒不报等现象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防止问题出现反复。

  【解读】

  专家介绍,2004年,中组部下发《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后,全国就曾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过一次大规模的清理。

  在那次清理工作中,全国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清理的8400余名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中,共有8000余名辞去或被免去所兼职务。

  “不过,当时清理的主要对象是现职的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未涉及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县处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辛鸣说,而且,从2004年至今已经过去将近十年,其间也有一些反弹的情况。

  ■ 说法

  防止公权力变谋私利工具

  少数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近年来不时引起舆论关注。人们担心,这其中有没有以权谋私、声望寻租,会不会造成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平正义。《意见》回应社会关切,明确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哪些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哪些要有严格的限制,划出了制度“红线”。目的就是要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切断灰色利益链,防止公权力异化成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一些经验丰富、有专业特长的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以适当方式发挥余热,是有积极作用的,但必须合规合法。不能用“权力磁场”干扰市场秩序,不能在机关企业两头占好处,不能没有监督和约束。《意见》的实施,就是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防止公权私用,更加有利于从严管理干部、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改进干部作风形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定好规矩只是开始,关键要靠严格有效的执行。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退(离)休干部要严格遵守纪律规定,主动接受监督,自觉维护干部形象。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严格管理,对违规兼职任职的行为限期清理到位。

  (仲祖文)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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