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新探索 | 互联网金融平台消费者权益保障之探研——基于P2P平台“跑路”乱象的实证研究

03.03.2017  11:18
随着互联网应用大众化与普惠金融的深度融合,近年来,以P2P网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呈现井喷式发展。然而,由于立法滞后等原因,P2P网贷问题频出,给广大消费者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成为了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不稳定因素之一。
      通过对近几年发生的社会影响较大的东方创投、优易网、e租宝案等案例进行研究发现,“跑路”的P2P平台通常运营时间较短,大多数利用高息圈钱,也未有效采用第三方资金托管。同时,通过在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发现结案日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1日期间涉P2P网贷的刑事案例共有23件,主要涉及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等罪名。
      P2P平台“跑路”乱象的成因分析
      其一,P2P平台野蛮生长,导致鱼目混珠。
      据中国支付清算行业协会于2015年5月21日公布的《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5)》显示,P2P平台数量从2012年的约200家增加到2015年12月的3858家;从平台消费者人数来看,P2P平台消费者迅猛增长,尤其是从2014年1月的17.19万人到2016年3月的286.09万人,几乎直线增加;从成交金额上看,每年均成倍增长,2012年仅200亿,2015年底已达近万亿。然而,数量不一定与质量成正比,伴随P2P平台快速生长的是问题频发,仅2015年一年,就有896家平台出现问题,是2012年5家问题平台的近180倍。
      其二,立法滞后,治理不善。
      法律缺位。当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P2P平台的法律,立法滞后且层级较低,法律监管上主要依据现有的《公司法》等部门法。虽然近期对P2P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大,但仍然缺乏稳定的法律引导。
      监管体系不健全。一方面,市场准入门槛低,P2P平台服务机构只需先满足普通公司设立条件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向金融监管部门和通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即可运营。很多平台没有进行资金的第三方存管,资金留存于平台或是私人账户,为“跑路”提供了便利条件。另一方面,因缺乏退出机制,P2P平台退出的选择并不多,出现危机后,问题平台大多“一走了之”,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上就十分被动。
      其三,急功近利,风险防范意识淡薄。
      投资者群体集中,存在盲目投资情况。从投资主体来看,数据显示,在P2P投资者中,20至40岁的中青年人群占整个投资群体的84%,这部分人也是中国网民主力军。从现实纠纷和问题来看,这当中部分消费者抱有投机心态,往往只关注平台的收益率而轻视安全性,对平台的真实信息、发展前景的理性考量较少,盲目的投资使其容易受骗、受损。
      动机不正,借款者设局“圈钱”。P2P作为新兴行业,在当前平台监管不健全、平台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下,消费者比较注重平台的风控实力,许多消费者以投资项目是否办理抵押来衡量风险大小。但不少借款人自保自贷,甚至自融资,让一般消费者因难识别而掉入陷阱。
      目的不纯,P2P平台“浑水摸鱼”。有的P2P网贷平台是纯诈骗性质,消费者被高额利息吸引投资后,平台卷款而逃;有的平台是自融平台,成立旨在为其母公司或负责人筹集资金,一旦后者不能及时归还本息,平台很可能因资金链断裂而倒闭或跑路;还有的平台是“庞氏骗局”,即“拆东墙补西墙”,借新消费者的钱为旧投资人支付本息和回报,不能持续稳定运营,一旦充值额小于提现额时,平台很可能难以为继。
      其四,P2P平台运营欠佳,风险控制能力欠缺。
      从业人员素质不一,系统不安全,黑客能轻易关注、攻破平台防御系统窃取信息、钱财,影响平台长期稳定运营;审核机制未成体系,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平台需自行耗费很多精力调查审核借款人背景甚至实地考察,进行项目审核,加重了运营成本;信息不对称,查阅P2P问题平台网站发现,这类平台在发布标的、担保公司、投资人、风控机制等信息方面不透明,甚至频繁变动信息和发布虚假信息,这类平台大多是借网贷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P2P平台之完善路径
      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供给侧改革理论是推进P2P平台发展的导向。要克服当下P2P平台所面临的社会需求和服务供给之间的矛盾,防控P2P平台风险以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必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对P2P平台的结构要素实施配置矫正并改造各要素,包含思维、行动、制度三大基因的优化,以达成与需求端的化学性融合。
      思维逻辑方面,需将供给侧改革思想融入P2P平台之顶层设计。
      由于落后产能过剩造成的市场供求关系失调,进而引起产品质量下滑、企业盈利少、创新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出现,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行业整体竞争力。因此,P2P平台应及时、准确地把握供给侧改革契机,将信贷的重心从那些过剩的产业中剥离出去,进而转向政府扶持的优质、新兴产业。同时要预防新的落后产能出现,要挖掘真正意义上的新业务增长点。
      供给侧改革要求改善利率形成和调控机制建设,以此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进一步实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的迅速提升,其重点和难点之一就是解决融资问题,而互联网金融行业无疑将成为本轮改革最大的受益者之一,这对P2P平台建设同样影响深远。同时,供给侧改革背景下“互联网+”、大数据战略的相继出台,能够进一步推进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为P2P平台模式发展带来优化升级契机。
      行动策略方面,需加强供给侧改革与P2P平台发展之互动。
      P2P平台有机融合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双重优势,其快速成长在拓展大众投资理财方式的同时,也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境提供了可能性,是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来源,这也使其能够成为推进供给侧改革的一个支撑点。充分利用P2P平台的引领效应、积极培育创造新供给与新动力,既是P2P平台企业激发成长活力、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必由之路,也是宏观经济供给侧改革进程中的重要环节。因此,P2P平台企业应抓住供给侧改革契机加快创新发展,及时、准确定位在供给侧改革中扮演的角色,积极调整并加快自身升级,主动承担起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使命与责任。
      制度构建方面,需将供给侧改革基因嵌入P2P平台之体系建设。
      法律层面应尽快出台专门法规、修订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一是依法设立准入门槛,明确限定建立P2P平台应符合法定的资质要求。二是依法明确主体身份,做到P2P平台、借款人、贷款人(消费者)的三种人员身份绝对分离,并对如何成为适格的上述三类主体进行规定。三是依法设定P2P平台的审查、监督义务,既要审查借款人主体是否适格,又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还要审查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合同,限制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效力。四是明确监管机构和监管主体责任,依法确定由国家某一机构或数个机构联合监管,对监管不力的机构依法追究主体责任,对不符合法定资质要求的P2P平台依法取缔,针对某些P2P平台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适当提高罚金刑的适用额度。五是加强消费者民事权益救济,通过完善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明确互联网金融平台消费者权益救济措施,使权利人及时获得足额补偿、赔偿,防控消费者经济利益严重受损。
      政府层面需以信息披露和消费者保护为重点加强监管。首先,科学设置P2P平台市场准入标准。通过设立普适的行业规范及处罚机制,明确P2P平台的业务准入范围,针对个体的差异,采用负面清单的方式加以规制;完善平台技术安全标准规范,除获业务准入标准外,还须在网络安全基础设施技术标准、业务流程与技术风险控制等方面达到准入门槛。其次,加快网贷征信系统建设。一是建立地区金融大数据库,囊括该地区金融体系征信、行业信用征信和商业征信等内容,并将P2P平台的信用情况纳入进来,实现有效对接;二是针对P2P行业设定符合该行业发展的信用评级标准,由国家有关机构或者新成立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P2P平台的征信情况进行评价并通过金融大数据库对外公布;三是建立违约惩处机制,主要针对P2P平台、借款人两方中存在的一系列违约行为。还要加强对P2P平台以及交易过程的监管,建立完善 P2P平台市场退出机制。
      行业层面应加强自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目前,我国P2P行业的全国性和区域性自律组织尚未正式形成,但在部分省区已经出现了自律组织的雏形,并对P2P行业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可由相关部门牵头成立P2P行业专委会以及相应的自律协会,根据我国国情制定符合现实背景的行业公约,从而实现对P2P行业发展的进一步规范引导。
      企业层面应创新管理理念,加强风险防控。作为P2P网贷行业的主体,企业需要吸纳更多的优秀金融人才和专业运营团队到企业中,创新P2P网贷行业风险控制方式,一方面平台自身要在借款前加强对借款人的审核、筛选力度,对借出资金的去向、用途进行跟踪,另一方面还要加强平台防御体系建设,防范黑客攻击,建立风险储备金机制,为消费者资金提供全面的安全保障,有力推动良性P2P行业生态圈的建立和发展。(文/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  王虹超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