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平:“限牌令”应以尊重民意为先

27.03.2014  11:37

  3月25日19时,杭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26日起开始限牌。虽然已有心理准备,但一些消费者还是不敢相信限牌会来得如此之快。此前,杭州市治堵办对于限牌多次辟谣,表示杭州公共交通体系以及路网建设尚不具备限牌条件,限牌之前也还有限行升级等治堵措施,并认为这是车商为了刺激消费进行的炒作。(3月26日《京华时报》)

  限牌并不新鲜,然而杭州市政府一方面辟谣,称“尚未提上议程”,斥车商为刺激消费炒作,另一方面却搞突然袭击。如此的做法显然没有尊重民意。

  具体而言,目前公布的限牌政策,均由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公布,按其效力,应当属于地方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章的制定蕴含了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等多项程序,且对每一个程序的实施都进行了具体细致的规定,但杭州限牌政策,只见突然颁布,却没有听证。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从另一个角度讲,国家多次提出要把汽车产业建成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并为此采取了一系列“降低关税、取消配额、提高国内市场开放程度”等等政策措施。

  无论是汽车生产商还是普通消费者,对于国内的汽车消费市场都是抱着积极的心态的。然后骤然降临的限购政策,使得各方措手不及,更有甚者,如此“夜半突袭”的限牌政策,使得汽车消费市场陷入凌乱的现状,可以说,这样的限牌政策,完全违背了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

  所谓信赖保护原则是指“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在限牌政策的背景下,汽车生产商和消费者等作为相对方的市场主体是极为被动的,而调控机关却是极为强势主动的,甚至有“恣意任为”的态势,试问如此“朝令夕改、夜半突袭”的政策如何使得相对人的权益获得保障?

  一纸限购令,牵一发而动全身,这不断警示我们,政府绝不能轻易挥霍手中掌握的权力,必须严格依法办事。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政府作为国家公权力的代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与授权,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并严格进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