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的通知

28.04.2015  14:54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3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3〕582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加强农产品流通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通知》(商办建函[2013]8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做好2015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商贸服务网点,优化农村市场布局,健全农村流通网络,重点支持面向农村的乡镇商贸中心、信息化改造。

  1.支持对象:有实力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

  2.支持方向:新建乡镇商贸中心、信息化改造。

  3.支持重点:重点支持大型、示范性项目。

  4.支持方式和标准:

  (1)新建乡镇商贸中心建设项目:中央财政对竣工验收合格项目的支持标准,按照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车辆)30%的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信息化改造项目:中央财政对验收合格项目的支持标准,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不含土地、车辆)30%的比例确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时间要求:在2015年10月底以前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

  二、申报条件

  1.乡镇商贸中心

  (1)项目选址:为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符合当地总体规划,辐射人口达2万人以上,配送辐射半径10公里以上,交通条件便利,具备互联网接入条件。

  (2)前置条件:乡镇商贸中心以经营日用消费品的单体超市为主体,经营模式为直营店,所用土地(物业)为自有或者租赁土地(物业)达10年以上,中心建成后商业经营面积至少达到1200平方米以上(项目所在地为城关镇的商业经营面积至少达到2800平方米以上),经营单品达6000种以上;建设项目为自有土地或物业的优先列入。

  (3)建设内容:参照《乡镇商贸中心建设规范》(见附件3)。

  (4)申报数量:各地按照调查摸底情况,上报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每个乡镇只扶持1个乡镇商贸中心项目,原来已经支持过的乡镇不再支持。

  2.信息化建设项目:

  (1)前置条件: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

  (2)建设内容:依托“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和农家店开展农村电子商务业务,建设信息化平台,实现与农家店互联互通并开展商品订货、商品配送流程管理等业务,帮助当地农村居民网上购物和销售本地农产品,为农民提供手机充值、票务代购、水电缴费等服务功能,实现一网多用,经验收合格,给予扶持。

  三、报送要求

  1.企业项目申报材料需按《书面项目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要求准备。

  2.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要对企业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严格审核,认真核对申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自有或出租方身份证明材料、房产(或土地)证明材料以及双方签订的10年以上租赁合同等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经审核材料真实且符合要求的项目列入申报范围,并认真填写《2015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清单》(附件2)。

  3.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联合出具正式申请文件,于2015年5月1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纸质文件和电子版一同报送,截止时间以电子邮件收发时间为准),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4.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所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拟安排项目清单将在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列入2015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安排清单。

  

  联系人:省商务厅  王 玮   电话:0791-86246668

                    0791-86246670(传真)

  省财政厅  罗斯捷        0791-87287591(传真)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书面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2.2015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清单

        3.乡镇商贸中心建设规范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4年4月21日

  附件1

  

  书面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1.申报企业的基本情况;

  2.2014年度企业审计报告;

  3.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来源情况,项目建设时间、预计完工和开业时间,以及项目完成后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项目已获得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复;

  5.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

  6.物业自有的须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或房产部门出具的房产证;物业租赁的须提供出租方身份证明材料、房产(或土地)证明材料以及双方签订的10年以上租赁合同,所提供出租方身份材料应与房产(或土地)证明材料上业主身份一致;

  7.开工证明材料,如装修施工合同或协议、装修施工预算书等;

  8.其他有关材料。

  企业根据项目申报情况选择并提供以上材料,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有关佐证材料。

  

  附件3

  

  乡镇商贸中心建设规范

  

   一、选址

  (一)符合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乡镇商贸中心项目建设规划。

  (二)设在乡镇人民政府驻地。

  (三)优先布局在县(县级市、市辖区)城乡建设规划中确定的中心乡镇。

  (四)交通条件便利。

  (五)人口居住相对集中,辐射人口20000人以上。

  (六)具备互联网接入条件。

  二、必要条件

  (一)单店经营。以经营日用消费品的单体超市为主体,在独立空间内从事商品零售和批发等业务,实行统一核算。不包括商业街、以租赁场地引场进店的商业地产模式。

  (二)经营模式。直营店,由连锁零售企业直接投资和经营管理。

  (三)功能。集聚商业、服务、餐饮、配送、休闲、金融等功能,鼓励开展农产品收购、再生资源回收、费用代收代缴、休闲娱乐业务。必备功能:1、商品销售功能;2、快递代收、交水电话费、代购票务等配套服务。

  (四)店铺装修设计。

  1.外部有效视觉宽度10米以上。

   2.店铺标识坚固耐用,设计样式及视觉识别(VI)体系与总部一致。

  (五)信息化建设。

   1.配备电子收款机(POS机)、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和信息系统。

   2.与企业配送中心实现购销存信息互联互通。

  (六)商业经营规模。

   1.商业营业面积。1200平方米以上。(城关镇2800平方米以上)

   2.商品经营品种。单品6000种以上。

   三、验收材料和要求

  (一)验收申请报告。

  (二)工商、食品、税务等证照。

    (三)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租赁土地(物业)的提供10年以上租赁合同。

   (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车辆)专项审计报告。

  (五)适用于当年开业的乡镇商贸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