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获批2016年专利代理行业改革试点

16.05.2016  14:22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在吉林省等开展专利代理行业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法字〔2016〕269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江西、河南、湖南等十个省(区、市)开展专利代理行业改革试点工作地区。

通知》中明确在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在“专利代理人资格授予”及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等方面可享受试点的相关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一)试点地区考生可享受在考试合格分数的基础上下浮一定分数,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在本省执业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扶持政策;(二)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在符合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不超过1/5的股东可以是年满十八周岁、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能够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工作的中国公民。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有2年以上专利代理人执业经历。(三)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2名以上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有2年以上专利代理人执业经历,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合伙人。(四)专利代理人、合伙人或者股东转换专利代理机构的,不受执业年限的限制。(五)专利代理人执业和成为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者合伙人不设年龄上限。

根据《通知》精神, 2015年,我省共有18名符合下浮分数后享受试点政策的考生。这些考生,按要求在参加相关培训及考试后,考试合格者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在本省执业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开展专利代理行业改革试点工作,对于全面提升我省专利代理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我省专利代理行业发展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