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23.01.2014  12:04

赣粮电〔2013〕1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

    2012年中晚稻收购以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江西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12年中晚稻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赣粮检〔2012〕15号)要求,认真开展了中晚稻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由于部分地区中晚稻收购市场形势发生变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在我省部分县(市、区)启动《2012年中晚稻收购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并将执行时间延长至2013年1月31日止。为认真贯彻落实《预案》,保护农民利益,规范流通秩序,现就进一步做好2012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取得《预案》规定的收购资格的委托收储库点。第一批2012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名单见附件。第二批启动库点名单将在省局网站上公布。

二、检查内容

1.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仓房条件是否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配有检化验设备和人员;

2.委托收储库点是否按规定报送了粮食统计报表,最近3年内在政策性粮食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有无违规违纪行为;

3.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在收购场所张榜公布了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标准、结算方式和预案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

4.委托收储库点收储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是否为2012年生产的等内品,是否存在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搞“转圈粮”;

5.委托收储库点是否执行了《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或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粮食的情况;

6.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存在不及时结算农民交售中晚稻的价款、给农民“打白条”,或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的行为;

7.委托收储库点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是否真实、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是否存在虚列收购数量、质量等级等行为;

8.委托收储库点的收购进度是否及时抄报了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9.委托收储库点收购的中晚稻是否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是否存在租仓储粮;

10.《预案》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检查时间

        自启动2012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之日起至2013年1月31日止。

四、工作要求

        2012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工作,按照在地原则,由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完善措施,主动加强与工商、物价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执法,确保国家惠农政策落到实处,粮食收购市场平稳有序。

(一)严格实施检查。检查工作由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按工作方案严格实施检查。检查人员要认真详实记载检查的时间、对象、结果以及处理情况等内容,确保检查工作扎实细致,不走过场。

(二)加强层级监督。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检查工作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各地在检查中要严格检查工作程序,检查人员要坚持公正、廉洁执法。违反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局将组织督导和巡查,并组织对重大举报案件的受理和查处。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行为,要立即纠正,限期整改,并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严肃处理。对违规的国有粮食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四)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各地要按中晚稻收购专项检查的要求及时逐级上报有关工作信息。重大问题随时上报。各地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于2013年2月6日前报省局监督检查处。   

附件:江西省第一批2012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名单

                                                                                     

江西省粮食局

201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