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7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06.06.2017  20:43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各设区市国土资源(矿管)局、赣江新区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矿管)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印发<2017年度设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指标>和<2017年度省直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指标>的通知》(赣发改财金〔2017〕329号)要求,为做好我厅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现将《江西省国土资源厅2017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6月1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升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根据省发改委《2017年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及《2017年度省直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指标》要求,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建设“信用江西”的总体目标,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依托,进一步完善信用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快信用基础建设,进一步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不断提升完善全省国土资源信用体系建设水平,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高社会诚信度。

二、工作要点

1.积极完善《2017版省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国土资源部分)。积极配合省信用中心完善本部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失信程度分类,明确信用信息数据采集范围、信息记录格式等要求,提高数据处理质量。

      2.推进信用信息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的运用。在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充分运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和运用信用记录,强化信用结果应用,配合大数据手段,优化行政检查安排。

      3.继续推动“双公示”工作,强化信用信息公示。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省厅门户网站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及时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数据报送和归集公示,做到“全覆盖、零遗漏”。

      4.探索建立“红黑名单”制度。不断探索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题“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做好“红黑名单”归集工作,为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提供信息服务。

      5.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处室、单位要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记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80号)中规定的守信行为认定依据为标准,对所认定的诚信企业,在履行服务和监管职责过程中给予相关激励政策措施,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给予“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要件材料外,非要件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以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6.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落实省政府出台的信用文件和国家一系列联合惩戒备忘录,推动企业失信行为清单和企业失信行为惩戒措施清单的落地,明确纳入联合惩戒范围的企业失信行为和失信程度,对违法失信者及失信行为,在市场准入、项目安排方面给予相应限制,将失信案例形成工作报告。

7.积极开展信用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倡导诚信自律,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知识教育、政策宣讲、主题讲座、专题研讨等活动,充分利用厅网站、微博或其他媒体,对本部门信用建设进行宣传报道,引导个人和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8.完成平台对接,提升信息交换效率。在本单位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对“信用江西”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链接,加快推进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后台数据对接,以便各类信用信息数据准确、高效、便捷地实现交换共享,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标准化水平。

三、工作要求

      1.落实责任。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处室(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体系工作,按照要求及时做好信息归集和报送。

2.强化沟通。加强与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沟通,在职责范围内与其他部门的通力协作,开展联合奖惩。省厅各有关处室、单位在业务培训中应当加入信用信息公示和运用的相关内容,开展工作调研,指导市、县因地制宜的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3.及时报告。每年12月15日前,各有关处室(单位)要将本年度信用工作开展情况和对信用记录数据运用情况整理总结形成信用信息运用年度报告并报厅法规处,法规处汇总后形成厅年度工作总结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各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半年向省厅报送一次信用信息工作开展情况,工作中新亮点、特色做法也应及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