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2014年元旦、春节“两节”期间集贸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09.12.2013  17:07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2014年元旦、春节(以下简称“两节”)期间集贸市场监管工作,努力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环境,现就做好“两节”期间集贸市场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禽类市场监管

1、把好上市禽类及其制品上市准入关。要严格查验禽类及其制品检疫证明,凡是不能提供检疫合格证明的,一律不得上市销售。对无证经营、销售病死或来历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2、加强市场巡查,做好巡查日志。要加强对市场中活禽交易、宰杀及其产品交易场所的市场监管,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和频次。特别是要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早市和经营活禽及其产品超市的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3、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和市场经营者加强对禽类及其产品经营区域的清洁、消毒及个人防护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禽流感防疫、防控工作。

二、加强肉类市场监管

1、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做好肉品合格证明的查验和登记工作。要认真查验上市猪肉是否经过检验检疫、来源是否合法等,做到无定点屠宰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严厉查处销售私宰肉、病死猪肉等经营行为,坚决杜绝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

2、加大对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监督力度,积极引导市场开办者、肉和肉制品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购销台帐、质量把关、质量承诺、不合格肉品退市等制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

三、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

1、加大对各类经营水果、蔬菜、禽肉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的巡查力度,重点围绕农产品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等进行巡查;根据有关部门农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结果,对农产品销售企业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中的销售者销售的水果、蔬菜等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引导农产品市场开办者投资改造市场经营管理和服务的硬件设施,不断提高市场的档次和水平;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与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基地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制度,减少农产品流通环节,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3、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格依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物价部门,严肃查处恶意炒作、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不法行为,防止农产品价格过快上涨,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各地工商部门要注重与卫生、农业、食药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对市场监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大案件要按照一情一报、一案一报的要求,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机关。

 

 

                                                            201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