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夯实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从2015年开始对现行粮食库存检查方式进行改革完善和优化。按照既体现改革精神,又要平稳过渡的原则,今年安排对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省(自治区)的粮食库存进行重点检查(有关工作另文部署),对其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库存进行例行检查。现将例行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储相关政策性粮食的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一并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及时等。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执行2014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和玉米临时收储政策的地区,要将新收购粮食的质量安全作为检查重点。同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必要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4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核实2014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5.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一是资格资质情况。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中储粮直属企业除外)及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二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三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6.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情况。检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是否存在“先收后转”“低收高转”“打白条”“转圈粮”、质价不符等违规行为。检查企业严格履行政策性粮食出库义务情况,是否存在拖延阻扰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
此外,各地还应将上一年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今年粮食库存检查内容,检查有关单位与企业是否按整改要求进行了整改和责任追究。
二、检查时点和方式
各地以3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要求,由省级粮食部门商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确定检查方案。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选择部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突击检查。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和自查阶段。 4月15日前,省级粮食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检查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同时做好粮食库存分解登统、动员培训、检查工具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督促企业做好整理账务资料、平整粮堆货位工作,并将《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报国家粮食局,落实跨省储存粮食的委托检查手续。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中纺集团等有关分支机构配合做好中央事权粮食的分解登统工作。
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督促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进行全面自查。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对库存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二)省级复查阶段。 4月30日前,省级粮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进行联合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20%,同时兼顾粮食性质和品种。对省级复查情况要写出独立报告,随全省(区、市)总结报告一并报送国家粮食局。
粮食质量检查扦样可结合复查工作进行,有条件的省份也可由省级粮食部门单独组织进行,要确保扦取的样品真实反映本省(区、市)粮食质量安全整体情况,具体安排由国家粮食局另行通知。
(三)汇总报告阶段。 5月20日前,各省级粮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认真汇总、审核检查结果,编写检查工作报告,报送国家粮食局,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总结报告要重点披露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检查责任。 加强粮食库存检查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十分重要的法定职责,也是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职责。改革完善和优化粮食库存检查方式是为了更好提高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分工明确、要求严格、措施到位。有关中央粮食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要将依法检查理念贯穿检查全过程,认真梳理不同性质粮食库存的检查依据,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严格填写检查工作底稿,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职责,严肃纪律,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并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突出政策性粮食库存的检查。 针对当前粮食库存总量大,特别是政策性粮食库存高企,露天储粮多、库点多元化等新情况,各地要突出抓好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政策覆盖地区要把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形成的粮食库存作为检查重点,并向前延伸检查收购政策执行情况。各地还要将地方储备、跨省移库、进口转储粮食纳入检查的重要内容。切实查清库存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底数,查明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的实情,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监管底线。
(三)做好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 各地应提前安排好检查时点粮食库存统计数据的分解登统工作。省级粮食部门负责地方储备粮和地方企业商品粮的分解登统。中储粮分公司负责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本系统商品粮的分解登统,其中,跨行政区域交叉管理的中储粮分(子)公司管理的粮食库存,分解登统数据由中储粮总公司分送实际储存地的分公司,合并后提交省级粮食部门。中粮、中纺等中央企业总部直接经营管理的商品粮,由企业总部将分解登统数据报送国家粮食局后,统一分送粮食实际储存地省级粮食部门。
对跨省储存的粮食,由委托方省级粮食部门向粮食实际储存地省级粮食部门提交粮食库存分解登统数据及委托检查函,受托省应及时向委托省反馈检查情况,并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四)创新粮食库存检查方式。 各地要灵活运用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库存检查,粮食库存识别代码试点地区,条件成熟的要推动识别代码技术在库存检查中的应用,利用识别代码进行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在粮食质量、储存安全检查工作中进行初筛初查试验,并向深度和广度推进。运用全国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成果,提高库存检查工作效率。要将国家粮食仓储设施专项调查成果与库存分解登统表进行比对,复核库存分解登统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条件成熟的地区要探索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检查,进一步提高库存检查的效能。
(五)狠抓整改落实,确保整改措施“落地”。 各地要以问题为导向加强库存检查,向矛盾集中、问题突出地区和企业倾斜检查力量。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问题整改贯穿到检查工作的全过程。各阶段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包括现场已整改的问题),均须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中现场记录、签字确认,标明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条款,逐级登统汇总后上报国家粮食局。汇总过程中要加强对发现问题的审核把关,确保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细节详尽。发现隐瞒和篡改事实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属于地方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地方粮食部门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属于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检查组现场提出整改建议,并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记录,全部问题由国家粮食局汇总后,统一责成中储粮总公司组织整改。督促企业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备查。建立检查发现问题通报机制,发挥举一反三和警示教育作用。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对重点问题,逐级进行重点督办,促进整改落实。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对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未发现、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披露的,要追究检查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六)落实库存检查的工作经费。 各级粮食部门应统筹安排检查工作经费,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好检查经费,确保不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七)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做好检查工作汇总上报。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所有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各省(区、市)上报的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报告及附表电子文本通过国家粮食局纵向网系统传送。
附件: 1.粮食库存检查汇总(登统)表格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 家 粮 食 局
财 政 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5年3月26日